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构成了婚姻无效事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8:16
婚前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构成了婚姻无效事由吗
【案情】申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知道,2003年11月12日挂号成婚。婚前孙某某隐秘了从14岁开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况,婚后第二年孙某某即发病住院治疗一年半,出院后,孙某某病况时好时坏,发病时有暴力行为,常常与申某某母亲发作争持打架,原告母亲为此久病在床,孙某某乃至手持圆凳将申某某的孩子打伤。申某某与孙某某婚后无子女,无一起财产。孙某某从2010年6月住院至今。申某某以为孙某某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其与孙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庭审中,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孙某某不同意申某某的诉讼恳求,以为两边的婚姻是有用的,其时成婚的时分孙某某没有精神疾病。
经查,申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知道,于2003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某某区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申某某系再婚,孙某某系初婚,两边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某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因精神分裂症在北京市某某区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孙某某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其法定代表人系孙某某的哥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法令规则,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无效。申某某向法院提交孙某某在精神病院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孙某某婚前及婚后均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没有相关法令清晰规则精神分裂症归于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规模。一起,申某某也表明其与孙某某挂号成婚时,孙某某并未处于发病状况,即孙某某做出的与申某某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意思表明实在、有用,故申某某建议其与孙某某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根据,不予支撑;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现已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归纳以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之规则,判定驳回申某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某婚前是否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以及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是否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具体分析如下:
(一)孙某某是否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从法令规则上看,《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则:“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制止成婚”。《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无效”。立法规则制止特定疾病患者成婚,意图不只在于避免疾病传达,进步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还在于维护婚姻另一方和一起寓居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关于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规模,《婚姻法》未做出清晰的规则, 1994年公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公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查看中“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规则:《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则:“婚前医学查看包含对下列疾病的查看: ……(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则:“经婚前医学查看,对患指定流行症在感染期内或许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生应当提出医学定见;预备成婚的男女两边应当暂缓成婚”,第三十八条规则:“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翻查更早一些的规则,1986年公布的《异常状况分类辅导规范(试行)》规则:“一、不许成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两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成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由上述规则可见,我国法令一向将有关精神病患者列为“暂缓成婚者”,而非制止成婚景象。因而,本案中孙某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也不归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从法理视点讲,婚姻归于私法规模,我国从开始的强制婚检到现在的自愿婚检,表现了我国法令对婚姻意思自治的维护,因而,法院应对婚姻无效景象中“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进行严厉界定,而不能恣意做扩展解说。
(二)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是否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吊销婚姻和婚姻无效都有自始无效的作用。那么,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假如不归于无效景象,是否存在可吊销事由,两边缔成婚姻能否归为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呢?
从法令规则上看,婚姻的吊销和无效事由不同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吊销的事由。1986年《民法通则》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第五十九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显失公正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由上述规则可见,我国法令规则了无效婚姻的确定事由和因钳制成婚的为可吊销婚姻,却没有将因诈骗、严重误解成婚确定为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以为诈骗、严重误解等景象不宜作为确定婚姻无效或可吊销的事由。从法理视点讲,笔者以为,在实际婚姻生活中,两边往往就财富、位置、健康、情感阅历等问题进行隐秘,倘若将民事上的诈骗、严重误解等景象作为婚姻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的事由,会导致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的规模过火扩展,致使婚姻家庭关系愈加不稳定。所以,咱们应该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则严厉掌握婚姻无效或吊销景象。
本案中,申某某和孙某某是在两边自愿的景象下处理的成婚手续,不存在钳制景象;尽管婚前孙某某隐秘了其患有精神病的现实,但精神病不归于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因而,申某某和孙某某的婚姻不存在无效或可吊销景象,申某某建议其与孙某某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根据,不予支撑。
综上,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案情】申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知道,2003年11月12日挂号成婚。婚前孙某某隐秘了从14岁开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状况,婚后第二年孙某某即发病住院治疗一年半,出院后,孙某某病况时好时坏,发病时有暴力行为,常常与申某某母亲发作争持打架,原告母亲为此久病在床,孙某某乃至手持圆凳将申某某的孩子打伤。申某某与孙某某婚后无子女,无一起财产。孙某某从2010年6月住院至今。申某某以为孙某某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其与孙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庭审中,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孙某某不同意申某某的诉讼恳求,以为两边的婚姻是有用的,其时成婚的时分孙某某没有精神疾病。
经查,申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知道,于2003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某某区民政局处理成婚挂号,申某某系再婚,孙某某系初婚,两边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某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现因精神分裂症在北京市某某区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孙某某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其法定代表人系孙某某的哥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法令规则,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无效。申某某向法院提交孙某某在精神病院住院病历,用以证明孙某某婚前及婚后均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没有相关法令清晰规则精神分裂症归于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规模。一起,申某某也表明其与孙某某挂号成婚时,孙某某并未处于发病状况,即孙某某做出的与申某某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意思表明实在、有用,故申某某建议其与孙某某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根据,不予支撑;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现已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归纳以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九条之规则,判定驳回申某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某婚前是否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以及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是否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具体分析如下:
(一)孙某某是否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从法令规则上看,《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则:“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制止成婚”。《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婚姻无效”。立法规则制止特定疾病患者成婚,意图不只在于避免疾病传达,进步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还在于维护婚姻另一方和一起寓居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关于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规模,《婚姻法》未做出清晰的规则, 1994年公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公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婚前查看中“有关精神病”进行了规则:《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则:“婚前医学查看包含对下列疾病的查看: ……(三)有关精神病”,第九条规则:“经婚前医学查看,对患指定流行症在感染期内或许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生应当提出医学定见;预备成婚的男女两边应当暂缓成婚”,第三十八条规则:“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翻查更早一些的规则,1986年公布的《异常状况分类辅导规范(试行)》规则:“一、不许成婚者: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2、婚配两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二、暂缓成婚者:……2、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由上述规则可见,我国法令一向将有关精神病患者列为“暂缓成婚者”,而非制止成婚景象。因而,本案中孙某某所患精神分裂症也不归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则的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从法理视点讲,婚姻归于私法规模,我国从开始的强制婚检到现在的自愿婚检,表现了我国法令对婚姻意思自治的维护,因而,法院应对婚姻无效景象中“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进行严厉界定,而不能恣意做扩展解说。
(二)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是否是其实在的意思表明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吊销婚姻和婚姻无效都有自始无效的作用。那么,孙某某与申某某成婚假如不归于无效景象,是否存在可吊销事由,两边缔成婚姻能否归为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呢?
从法令规则上看,婚姻的吊销和无效事由不同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吊销的事由。1986年《民法通则》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第五十九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显失公正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规则:“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一)因严重误解缔结的;(二)在缔结合一起显失公正的。”由上述规则可见,我国法令规则了无效婚姻的确定事由和因钳制成婚的为可吊销婚姻,却没有将因诈骗、严重误解成婚确定为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由此也可看出,立法者以为诈骗、严重误解等景象不宜作为确定婚姻无效或可吊销的事由。从法理视点讲,笔者以为,在实际婚姻生活中,两边往往就财富、位置、健康、情感阅历等问题进行隐秘,倘若将民事上的诈骗、严重误解等景象作为婚姻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的事由,会导致无效或可吊销婚姻的规模过火扩展,致使婚姻家庭关系愈加不稳定。所以,咱们应该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则严厉掌握婚姻无效或吊销景象。
本案中,申某某和孙某某是在两边自愿的景象下处理的成婚手续,不存在钳制景象;尽管婚前孙某某隐秘了其患有精神病的现实,但精神病不归于医学上确定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因而,申某某和孙某某的婚姻不存在无效或可吊销景象,申某某建议其与孙某某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缺少法令根据,不予支撑。
综上,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