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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服务业该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22:31

问:原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营改增”后,对混合出售行为中可区别的服务费收入(模具设计费、复印费等服务费收入)将开具税率是多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lll号)附件l《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别离核算应税服务的出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别离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出售额。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一)项关于“混业运营”规则,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应当别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依照以下办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l.兼有不同税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台出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则外,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棍台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则,归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规模的服务收入,没有混台出售的说法。
l.假如一项出售行为中,既触及未归入试点规模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触及货 物的,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出售的规则;
2.纳税人假如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处理;
3.纳税人假如兼有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一)项“混业运营”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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