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高新企业后哪时候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9:53【网友发问】
我是一家企业,新税法施行后,规则一切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均可享用15%的优惠税率。因为我公司没有位于在当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税法施行前是不能享用税收优惠的,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前没有请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2008年度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公司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则向有关部门申报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批阅材料,材料是2005~2007年度的。我公司于2008年12月获得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请问我公司能够享用15%税率的执行时刻是从2008年1月1日开端,仍是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的时刻(2008年12月)开端?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985号)规则:“为合作国家宏观调控方针的施行,及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减轻企业担负,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对经确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则,及时按15%的税率处理税款预缴。
二、经确定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能够就25%与15%税率差核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能够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按规则享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