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限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5:11【问题】
房地产企业支交给出售企业的佣钱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约束?
【回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钱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29号),企业发作与生产运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钱开销,不超越以下规则核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悉数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核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悉数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核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运营资历中介服务组织或个人(不含买卖两边及其雇员、署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定服务协议或合同承认的收入金额的5%核算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则,企业托付境外组织出售开发产品的,其付出境外组织的出售费用(含佣钱或手续费)不超越托付出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