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3:00
实践中,歹意诉讼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有合法的外观,欠好清晰区别,我国现在立法上关于歹意诉讼的规则有很大局限性,那么歹意诉讼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欢迎阅览了解!
(一)歹意诉讼的概念歹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了解,歹意诉讼便是与好心相对的,有不良存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知道,广义的歹意诉讼包含一切的诉讼行为,贯穿申述、审理、实行,还包含刑事揭发;而狭义的歹意诉讼仅指申述。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歹意诉讼。
(二)歹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辨认歹意诉讼是对其进行有用规制的条件,但实践中因为这类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有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精确、及时地加以辨认,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1.片面方面:成心。成心指向的对象是危害别人权益的成果,关于这种成果的寻求既可所以直接成心也可所以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力,但为了别人利益受损而成心施行或为了获取自己的不合法利益而成心施行有损别人权益的行为。过错即关于危害别人利益的成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过错是否构成歹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笔者以为在现在我国公民法令意识和法令水平不高的状况不宜将其列入歹意诉讼,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损伤别人的意图,其诉讼就不应为歹意诉讼,避免冲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方面。客观上施行了危害别人权益的行为,不局限于申述行为,也包含一审、二审、特别程序、实行等一切诉讼程序中的行为。
3.有危害现实存在。危害现实是指危害别人权益的成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职责法规则的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产业权等一切权力。产业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产业,还有诉讼中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判定费等。最常见的有歹意刑事揭发危害自由权,虚伪诉讼危害产业权,乱用诉权危害名誉权、商誉权。
4.歹意诉讼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歹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勾结虚伪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与另一方勾结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离婚产业;(2)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企业产业或个人产业躲避债款;(3)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即将被法院实行的产业;
2.单独虚伪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意图,虚拟现实或依据提申述讼的行为。
(1)虚伪刑事揭发;(2)经过虚伪诉讼确定驰名商标;(3)经过虚伪诉讼冲击竞争对手商业诺言;(4)虚伪申述无关系的第三方。(5)虚伪提起特别程序。为了使用特别程序所发生的成果,歹意提起宣告失踪、逝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乱用诉权,是指有一个合理的诉权,可是为寻求合理诉权以外的不合法意图而进行的不妥诉讼行为,违反了“权力不得乱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挑选统辖法院,歹意添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2)出于危害别人商业诺言或其他不合法意图而乱用产业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暂时办法;(3)为了延迟诉讼、延迟债款实行时间或其他不合理意图而乱用申述权、上诉权;(4)以危害竞争对手商业诺言或完成其他不合法意图乱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乱用统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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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歹意诉讼的概念歹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了解,歹意诉讼便是与好心相对的,有不良存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知道,广义的歹意诉讼包含一切的诉讼行为,贯穿申述、审理、实行,还包含刑事揭发;而狭义的歹意诉讼仅指申述。本文讨论的是广义上的歹意诉讼。
(二)歹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辨认歹意诉讼是对其进行有用规制的条件,但实践中因为这类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有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精确、及时地加以辨认,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1.片面方面:成心。成心指向的对象是危害别人权益的成果,关于这种成果的寻求既可所以直接成心也可所以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没有某种诉讼权力,但为了别人利益受损而成心施行或为了获取自己的不合法利益而成心施行有损别人权益的行为。过错即关于危害别人利益的成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过错是否构成歹意在学界仍存在争议,但笔者以为在现在我国公民法令意识和法令水平不高的状况不宜将其列入歹意诉讼,只需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损伤别人的意图,其诉讼就不应为歹意诉讼,避免冲击公民的诉讼积极性。
2.客观方面。客观上施行了危害别人权益的行为,不局限于申述行为,也包含一审、二审、特别程序、实行等一切诉讼程序中的行为。
3.有危害现实存在。危害现实是指危害别人权益的成果,权益是指我国民法及侵权职责法规则的公民的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商誉权、产业权等一切权力。产业不仅是指诉讼外的物质产业,还有诉讼中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判定费等。最常见的有歹意刑事揭发危害自由权,虚伪诉讼危害产业权,乱用诉权危害名誉权、商誉权。
4.歹意诉讼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歹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勾结虚伪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与另一方勾结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离婚产业;(2)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企业产业或个人产业躲避债款;(3)经过虚伪民间假贷搬运即将被法院实行的产业;
2.单独虚伪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意图,虚拟现实或依据提申述讼的行为。
(1)虚伪刑事揭发;(2)经过虚伪诉讼确定驰名商标;(3)经过虚伪诉讼冲击竞争对手商业诺言;(4)虚伪申述无关系的第三方。(5)虚伪提起特别程序。为了使用特别程序所发生的成果,歹意提起宣告失踪、逝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乱用诉权,是指有一个合理的诉权,可是为寻求合理诉权以外的不合法意图而进行的不妥诉讼行为,违反了“权力不得乱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挑选统辖法院,歹意添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2)出于危害别人商业诺言或其他不合法意图而乱用产业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暂时办法;(3)为了延迟诉讼、延迟债款实行时间或其他不合理意图而乱用申述权、上诉权;(4)以危害竞争对手商业诺言或完成其他不合法意图乱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乱用统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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