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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2:30
衡量是合同欺诈仍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意图上差异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实行合同的才能以及签约今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怎么,又是另一要害因素。
2007年,汪某某与淮南鑫豪公司了解,租借鑫豪公司的钢管、扣件,对外以鑫豪公司名义和其他公司签定《钢管脚手架承揽施工合同》,承揽工程事务。尔后,2008年---2010年期间,被告人汪某某持续挂靠在鑫豪公司名下,由鑫豪公司供给相应修建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脚手架施工合同,先后承建了淮南大通居仁村工程、平山头工程、九龙岗工程、新家园工程、孔集工程,两边一贯合作愉快。
后因工程严峻亏本,2010年中秋节前夕,汪某某脱离淮南,仍然在想方设法、尽心竭力地实行钢管、扣件租借合同,经过银行汇款的办法付出农人工工资及鑫豪公司租借款,截止到2010年11月5日,汪某某账户上仅剩238.65元!
为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2010年11月30日,汪某某向东岳修建公司张思贵邮递书面《函》,请东岳修建公司将工程余款转入鑫豪公司;2011年3月9日、2011年3月24日汪某某两次经过安庆邮政快递邮递《委托书》及挂靠在鑫豪公司名下与东岳修建公司(张思贵)签定的《钢管脚手架承揽施工合同》,作为鑫豪公司申述东岳修建公司的要害依据资料,后鑫豪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东岳修建公司达到《民事调解书》,协助鑫豪公司追回租借工程款118000元。
2011年12月31日,鑫豪公司向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报案,要求追查汪某某合同欺诈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报案资料剖析,汪某某拖欠鑫豪公司钢管8837.6米、扣件18215只,钢管偿还率为95%、残缺率为5%;扣件偿还率为84%,残缺率为16%;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12年7月4日正式立案,后网上通缉,于2012年8月29日将汪某某捕获, 2013年1月5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2013年5月31日开庭审理。2017年7月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字初第00072号《刑事判定书》,以合同欺诈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汪某某以为因为施工的场所,不是肯定关闭,人员杂乱、管理混乱,加之工期较长,导致钢管、扣件损坏、丢掉的景象在所难免,因而,钢管残缺率5%、扣件残缺16%彻底归于租借运用中的合理损耗,因而,归于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欺诈罪。汪某某不服该判定,上诉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31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从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3月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三次庭审,汪某某延聘的律师力排众议,坚持做无罪辩解。
因受害人屡次上访等原因,该案久拖未决,至今未判。
“迟到的公平,等于不公平”!那么,汪某某的行为是合同纠纷,仍是合同欺诈?为了能精确定性,防止冤假错案,特与法令同仁群策群力,一起讨论。
一、什么是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欺诈罪有哪些景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欺诈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方式
(1)以虚拟单位或许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定合同的。
(2)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儿所称的收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据的金融收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含土地运用权证、房子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用证明文件。
(3)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这儿所说的其他办法,是指在签定、实行经济合同过程中运用的上述四种办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法、以骗得合同约好的由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资产为意图的全部手法。行为人只需施行上述一种欺诈行为,便可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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