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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怎样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7:45
正规在运用上面有一个规矩,便是“毒树之果”,她便是对依据的合法性的最全面的解说,意味着,依据的来历有必要是合法的,不能够是不合法依据,不合法依据需求进行扫除,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公诉人怎样证明依据搜集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则:“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实践中,公诉人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要看恳求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在法定要求规模内。假如案子讯问时刻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则侦办机关讯问时做文字记载契合《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1998年),取证办法合法。假如案子的性质不属于应当制造录音录像的案子规模,公安机关没有供给录音录像也是契合规则的。
调取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医院体检表”,检查被告人在入所时是否有新的伤情。假如被告人身体上没有新的伤情,能够证明侦办人员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被告人提出被刑讯的办法是被电棍殴伤、扇耳光,这类行为依常理判别会在体表留下瘀青、伤痕。有的辩护律师提出,侦办机关或许会采纳不易构成伤情的办法,使被告人在接受必定的苦楚或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虚伪的供述,应当确定为不合法办法取证。笔者以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就“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所指的“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或许选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许精神上遭受剧烈苦楚或许苦楚的办法,迫使被告人违反志愿供述的”程度相去甚远,不能作为确定刑讯逼供等不合法办法的理由。
向法庭出示检察人员的讯问笔录。案子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核实侦办笔录中的有罪供述时,被告人没有提出曾被刑讯逼供,则检察人员所做讯问笔录能够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依据。公诉人也能够向看守所、驻所检察人员核实是否收到过被告人关于曾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反映。
出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假如在案的屡次供述比较共同,没有呈现重复,与同案犯的供述在违法准备、施行进程、得手后逃跑销赃等细节上能够彼此印证,则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做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同案犯假如是在异地被一起抓捕、一起讯问的,则更能增强法庭对原始笔录的心里坚信,扫除串供、诱供的或许。这也能够从旁边面来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在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进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依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实践中,公诉人能够从以下几方面证明依据搜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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