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7:35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全文)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决议》批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稳妥活动,维护稳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稳妥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稳妥工作的健康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可能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损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稳妥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从自愿准则。
第五条 稳妥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
第六条 运营商业稳妥事务,有必要是依照本法建立的稳妥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商业稳妥事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境内稳妥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第八条 稳妥公司开展事务,应当遵从公正竞争的准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担任对稳妥业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稳妥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十条 稳妥合同是投保人与稳妥人约好稳妥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并依照稳妥合同负有付出稳妥费职责的人。
稳妥人是指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并承当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职责的稳妥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应当遵从公正互利、协商一致、自愿缔结的准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稳妥的以外,稳妥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别人缔结稳妥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
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
稳妥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令上供认的利益。
稳妥标的是指作为稳妥目标的产业及其有关利益或许人的寿数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稳妥合同建立。稳妥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并在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中载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