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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7:20
发布部分: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85年7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  海南藏族自治州发布实施)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成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和收取成婚证。    第三条实施婚姻自由,制止包揽、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由的行为。宗教不得干与婚姻家庭。    第四条离婚应按照婚姻法第四章规则处理,任何人不得替代别人处理离婚手续和收取离婚证。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法告诉对方离婚的,或许在离婚后逼迫对方持续坚持婚姻关系的,均无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第五条本变通规则适用于本州内各少数民族大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员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则履行。    相关法规:        第六条违反本变通规则者,别离状况,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七条本变通规则自报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同意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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