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稳妥职责
发作意外
事故,致使稳妥车辆所载货品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
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
第二条 职责革除
(一) 哄抢、自然损耗、自身缺点、缺少、逝世、腐朽、蜕变形成的货品丢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形成的丢失;
(三) 车上人员带着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职责限额
职责限额由投保人和稳妥人在投保时洽谈确认。
第四条 补偿处理
被稳妥人索赔时,应供给运单、起运地货品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稳妥人在职责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核算补偿。每次补偿实施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