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诉讼当事人可以出现第三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4:23【案情】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于2010年2月挂号成婚,育有一子。婚后两边很少交流,互相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自2014年分家至今。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出婚生子的抚育费、医疗费及教育费19万,割分婚姻期间共有价值30万的房产一套,及被告名下的价值1.5万的轿车一辆。原告称婚后与被告爸爸妈妈一同日子,一同在广州经商,但未分隔财政。现要求列被告爸爸妈妈为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并一次性付出十万元人民币的薪酬给原告。
【分析】跟着家庭功能的社会化和多元化,家庭与其他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在离婚当事人切割共同产业时,直接联系到离婚两边的切身利益,一起也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唐某属婚姻联系,但原告所诉讼的恳求涉及到被告的爸爸妈妈。
【法官有话说】离婚诉讼归于身份特定的诉讼,处理的是相关联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身份联系、家庭产业切割以及子女抚育的三大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的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20条规则“离婚时夫妻共同产业未从家庭共同产业中分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产业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的确难以查清的产业的切割问题可奉告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许停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子终审后在康复离婚诉讼。”离婚案子在呈现切割产业及其他人时,法院只能先判定或调停离婚,具有争议的产业或涉及到的第三人等问题要另案申述,不能与婚姻联系一并处理。因而,本案中原告不能列被告爸爸妈妈为诉讼当事人,要其求付出十万元。但为保护自己的权力,可搜集相关依据就此项诉讼恳求另行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