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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0:38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权限将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被征地农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顿的法令行为。下面,听讼网为我们整理了山东省土地征收办理办法仅供我们参阅。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办理办法》现已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经过,2010年8月17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
  山东省土地征收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办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保护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经济社会和谐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开展等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令、法规规则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许省人民政府赞同,将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征为国家一切,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顿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作业应当遵从程序合法、揭露通明、足额补偿、妥善安顿的准则,统筹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帮忙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作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办理作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详细实施作业。
  开展变革、农业、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住宅城乡建造、公安、民政、审计、督查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作业。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作业。
  第八条 拟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地点地发布征收土地布告。征收土地布告应当包含拟征收土地的方位、规模、用处、补偿规范等内容。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布告,安排勘察定界,并会同财务等有关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乡民委员会、承揽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品种、数量等进行现场查询、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察查询清单。
  土地征收勘察查询清单应当由参加现场查询、清点、核实的各方一起承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对查询结果有贰言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顿的有关规则,自勘察查询完毕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的规范、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品种、数量及补偿规范、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详细安顿方法;
  (五)其他补偿安顿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地点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作业日。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或许其他权利人对补偿规范和安顿方法要求举办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公示完毕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规则安排听证。
  第十二条 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或许其他权利人对补偿规范和安顿方法没有贰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和财务部分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签定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首要包含土地的方位、数量、地类、补偿规范、安顿方法、费用的拨付时刻和方法、土地的交代时刻和方法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察查询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 对补偿规范有贰言,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和谐;和谐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判决。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签定或许补偿规范判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安排编制土地征收计划,连同有关资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赞同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地点地予以布告。
  布告首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赞同征收土地机关、赞同文号、赞同时刻和土地用处;
  (二)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方位、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计划。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务部分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依法赞同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顿协议和土地征收勘察查询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规则程序足额支交给被征收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付出后,被征收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整理附着物,并移送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纳多种方法妥善安顿被征收土地农人的出产日子,保证被征收土地农人原有日子水平不下降,久远生计有保证。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的规范,依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履行。
  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每3年调整发布一次。
  第二十条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分赞同后履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房子,影响其寓居的,应当保证其寓居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含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犁地开垦费、新增建造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被征收土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政府补助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造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开销计划,报同级财务部分审阅,归入年度土地出让出入预算,保证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悉数被征收或许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揽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的80%支交给土地承揽户,首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人的社会保证、出产日子安顿,其他的20%支交给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许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造。
  征收未承揽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或许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揽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的分配、运用计划,由乡民会议或许被征收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一切权人一切。
  第二十三条 实施被征收土地农人社会保证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由政府、团体、个人一起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独自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当。
  政府出资部分准则上不低于社会保证费用总额的30%,并履行下列规范:
  (一)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助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助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区域片归纳地价规范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人社会保证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证资金专户;政府补助资金不履行的,不予赞同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人社会保证的详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
  第二十四条 树立被征收土地农人作业保证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人归入赋闲挂号规模和作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恰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人作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向被征收土地的农人免费供给劳作技术训练;具有条件的,应当安排必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人作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人作业。
  第二十五条 鼓舞、支撑被征收土地农人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人在借款等方面享用乡镇赋闲居民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模内或许乡镇近郊村(居)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践,能够安排恰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用于出产经营,安顿被征收土地的农人。
  第二十七条 征收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具有调整土地条件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能够经过调整土地的方法进行安顿,使被征收土地农人持续从事农业出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犁地悉数被征收或许被征收后人均犁地缺乏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其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照规则归入乡镇社会保证体系;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剩下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第四章 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的出入状况归入村务揭露的内容,向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发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务等部分应当及时监督查看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状况,保证有关费用及时、足额付出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付出到位的,能够暂停被征收土地地点地市、县的建造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未依照土地征收程序安排实施土地征收或许补偿安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许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赞同,且土地征收补偿安顿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人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则期限内移送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期限移送土地;逾期仍不移送土地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侵吞、截留、移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顿费用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阻止土地征收作业,构成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土地征收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运用农人团体一切土地的,补偿安顿的程序和规范参照本办法履行。
  因国家建造需求,回收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回收土地程序和补偿规范参照本办法履行。
  因国家建造需求,回收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依照规则进行补偿的,回收土地程序和补偿规范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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