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3:44企业接纳股东划入财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纳股东划入财物(包括股东赠予财物、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变革过程中接纳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财物、股东抛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好作为本钱金(包括本钱公积)且在管帐上已做实践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承认该项财物的计税根底。
(二)企业接纳股东划入财物,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按公允价值承认该项财物的计税根底。
解析:
29号第一条关于企业获得的各种方法政府划转财物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清晰规矩,第二条对企业从其股东方获得的各种方法的财物问题做出了标准。其实,企业无论是从政府获得划入的财物,仍是股东获得划入的财物,其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理应该是相同的,有关的原理和税法精神本质在第一条的学习笔记中现已论述过了,在此也不再赘述,可是企业从股东获得财物要比从政府获得财物涉及到的内容更杂乱,所说的杂乱便是在买卖本质上或许被定性为权益性买卖,那么权益性买卖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将会比较杂乱,29号布告的第二条就隐含着要处理这个问题的意思。
29号布告第二条第一款规矩了,企业从其股东承受划入的财物,假如协议中清晰是作为本钱金来处理的,而且管帐做账时也是计入了所有者权益科意图,那么企业承受的财物应该作为股东的本钱性投入来处理,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模,一起能够依照公允价值来承认计税根底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29号布告的第二条第一款的起点应该是处理特别事务中的所得税定性与处理问题,而不是单单处理承受股东的非钱银性财物出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因为这种简略的承受股东方的非钱银性财物出资行为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等现已完全能够处理掉。依照根本的所得税方针法规没有处理掉的问题便是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赢利运送问题的所得税问题,这个问题在管帐上现已有了根本清晰的规矩,财政部管帐司和中国证监会管帐部现已发文清晰了,这两部门将这种买卖定性为权益性买卖。
之所以会发作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这种运送利益的买卖行为,首要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为了前进上市公司业绩,或许免于使上市公司戴上ST的帽子以及使被ST的上市公司提前摘掉帽子,总归意图便是添加上市公司的表面上的赢利水平,可是这种经过非公允相关方买卖操作赢利的行为并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盈余水平的,也会误导本钱市场的出资者的,因而,这种行为是监管层所应该按捺的,也便是从管帐核算视点的视点来说,这种买卖行为之下上市公司所获得的财物是不该该计入到损益中去的,也便是说不能添加赢利。
财政部管帐司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在2008年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履行管帐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作业的告诉》(财会函〔2008〕60号)中规矩了“企业承受的捐献和债款豁免,依照管帐准则规矩契合承认条件的,一般应当承以为当期收益。假如承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直接的捐献,从经济本质上判别归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本钱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买卖,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本钱公积)”,管帐司的这个文件中把承受债款豁免和捐献财物分为了两个层次进行管帐处理,来自股东方或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相关方)的利益,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去,不计入损益;来自其他方的利益,能够计入到当期损益中,财政部管帐司的规矩在必定程度上就能遏止特别的相关买卖带来的赢利虚增的问题。
作为上市公司管帐管理部门的中国证监会管帐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作业组织的布告》(证监会布告〔2008〕48号),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规矩“公司应充沛重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操控的其他相关方、上市公司的实践操控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直接捐献行为(包括直接捐献现金或什物财物、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款等)的经济本质。假如买卖的经济本质标明归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操控的其他相关方或上市公司实践操控人向上市公司本钱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依照企业管帐准则中”本质重于方法“的准则,将该买卖作为权益买卖,构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本钱公积)。”中国证监会管帐部的这个规矩的思路和财政部管帐司的思路根本相同,在此不再做过多的解说。
中国证监会管帐部对监管过程中的权益性买卖问题进行了总结,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管帐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的告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帐部函〔2009〕60号),该文件关于权益性买卖的断定提出了指导性的准则,详细的断定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操控的其他相关方、上市公司的本质操控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直接的捐献、债款豁免等单独面的利益运送行为,因为买卖是依据两边的特别身份才得以发作,且使得上市公司显着的、单独面的从中获益,因而,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本质具有本钱投入性质,构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作的上述买卖,应对比上述准则进行监管。
2. 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依据股改许诺为补足当期赢利而付出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买卖计入所有者权益。
3. 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直接捐献(如豁免上市公司债款)作为向流通股股东付出股改对价的景象,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直接捐献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总结来说,依照财政部管帐司和中国证监会管帐部的文件规矩,能够认定为权益买卖的首要有三种状况,第一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操控的其他相关方、上市公司的实践操控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直接的捐献、债款豁免等单独而的利益运送行为;第二种状况是因为股权分置变革形成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承受了大股东或原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捐献给上市公司的财物或许其他的利益运送行为;第三种状况是,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依据严重财物重组置入财物的盈余许诺(也便是对赌协议的约好),对未到达许诺部分予以补足而向上市公司付出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作为权益性买卖计入所有者权益。
关于这类股东和企业之间的特别买卖问题,在管帐方面早现已有了清晰的判别和处理准则了,可是在企业所得税的方面的规矩的确一向都没有清晰过,从这个问题中能够看出税法的开展速度显着缓慢于管帐的开展度。这次29号布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矩也是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可是,依照29号布告的规矩在企业所得税上能够将这种行为作为权益性买卖来处理而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模的适用规模和条件要比管帐上狭小和严厉。
首要就规模上来说,企业所得税上能够不计入收入总额的规模正罗列了三种,即股东的捐献财物、股权分置变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财物捐献以及抛弃股权这三种状况。就这三种状况来说,只要股东对企业的捐献财物的规矩归于新的处理方法,能够处理现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运送利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剩余两种状况的股权分置变革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运送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早在2009年就现已清晰了,2009年博信股份(股票代码:600083 原名博讯数码)在迁户过程中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税局就股权分置变革过程中非流通股东向上市公司捐献财物和豁免债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发作争议,成都武侯地税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要求企业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博信股份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了《政府信息揭露请求表》,就有关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请求,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依请求揭露政府信息奉告书》〔(2009)国税告(004)〕给予回复,清晰这种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起以国税函〔2009〕375号对四川省当地税务局做出批复,对这种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9号文中仅是罗列了这三种状况下能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总额,可是实践中的权益性买卖类型还有许多,例如股东给企业豁免债款、对赌协议之下的补偿、与股东相关的第三方等买卖均没有在29号布告正罗列的规模之内,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能否适用于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待遇或许就有待商讨了,实践中也简单呈现税企争议的问题,我个人以为管帐上包括的几种状况都应该适用于税收上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处理待遇,可是在详细的断定及所得税与管帐差异和谐处理上或许会存在比较杂乱的问题,需求税务总局层面出台更详细的操作指引,不然底层税务机关无法履行。
其次从适用条件上来说,只要协议中清晰约好要计入所有者权益且企业现已实践做了这样的账务处理的,那么才能够适用于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处理待遇。而管帐相关方针上没有这样的限制条件,也便是说企业假如收到了股东划入的财物,想要依照不计入收入总额的待遇处理,在相关的协议以及详细的账务处理上有必要依照29号布告的规矩来处理,不然就应该要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了。在这个问题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明显更重视方法要件,并没有对事务本质特点的断定做了一个指引和准则来,或许把这个断定定性的问题交给了管帐监管部门,税收上做了简略化处理只对方法要件做断定。
假如企业能够满意29号布告的条件将获得的股东的划入财物不计入收入总额中,这种待遇并不是一个税收优惠待遇,更不归于不交税收入,而是一个买卖定性的问题,不归于企业所得税计征规模。
除了29号文中规矩的处理准则外,还应该有两个问题在实践中值得留意,最好税务总局再能够以补丁性文件的方法给予从头的清晰,不然也简单引起税企之间的争议问题:
1.股东将财物(现金财物在外)划给企业,应该做视同出售处理。财物的权属在不同的法人实体之间发作改变准则上来说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根本规矩。详细到税收方针中,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25条及国税函〔2008〕828号文中都做了规矩,因而,股东将财物划转给企业,首要应该作为视同出售处理,承认视同出售收入和视同出售本钱,一起依照公允价格承认出资财物的计税根底。别的,假如划转出去的财物是长时间股权出资,那么满意财税〔2009〕59号文时也应该能够适用于特别性税务处理的待遇,依照59号文的规矩来进行处理,可是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需求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沛交流,我也遇到过争议的事例,一起也有企业成功获得了特别性税务处理的存案。
2.满意29号布告的条件时,股东将财物捐献给企业,管帐上定性为权益性买卖,可是税收处理上我以为应该依照1中的方法来处理,股东在划出财物时,应该承认的是长时间股权出资,而不该该是捐献开销,假如税收上将其作为捐献开销的来处理,那么股东除了做视同出售外,别的还得承认一个税收意义上的“经营外开销”,这个捐献的经营外开销不归于公益性捐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无法抵扣的。已然买卖的特点上现已承认了归于股东出资的本钱,那么税收处理上也不能够依照字面的“一般捐献”来处理,而是应该依照一个出资行为来处,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该以出资财物的方法扣除,而不该该依照捐献的“经营外开销”来处理。这一点需求税务总局给予清晰,不然将呈现税企的争议问题。
29号布告第二条第二款规矩“企业获得股东划入的财物,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按公允价值承认该项财物的计税根底”。也便是说管帐上都计入到了收入中了,也便是说不能满意第一条的款的条件了,那么税收上也将其承以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划入的财物能够依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根底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是,需求留意的是这种状况下无法定性为权益性买卖行为,那么划出方除了承认视同出售外,开销的所得税特点上来说,是应该承以为捐献呢,仍是出资财物的计税本钱呢?不同的税务处理,对划出方的影响将十分的大,这个问题需求进一步的清晰。
29号布告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别离规矩了企业从政府和股东获得的财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这儿面的首要的亮点应该是第二条第一款的规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和管帐的定性处理是趋同的,所得税上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可了管帐上权益性买卖的概念,这应该说是企业所得税方针开展的一个前进。可是,需求进一步的完善,要走的路还很长。
可是,关于财物划转问题,别的一个在实践中一个焦点问题并没有处理掉,便是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财物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的争议也比较多,我在作业中也遇到过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财物被交税的事例,既有划出方被交税的事例也有划入方被交税的事例。尽管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以正式文件或许内部履行口径等方法清晰过此问题,可是一向也没有一个一致的中心方针规矩,可是这个问题处理起来的难度或许不小,无论是从企业所得税的根本理念上仍是详细的技术处理上都要有一个打破才行,不然个这个问题无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