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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3:38
日前,清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造用地容积率处理方法》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建造用地容积率的处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任,国土资源、财务等主管部门协同处理。容积率归入土地出让合同,契合条件的可调容积率。建造单位违背相关规则,私行调整容积率进行建造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容积率归入土地出让合同
根据《告诉》,以出让方法供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具体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认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归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告诉》还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依法确认的国有建造用地容积率。除非契合“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形成地块开发条件改变;因城乡基础设备、公共服务设备和公共安全设备建造需求,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巨细及相关条件改变的;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改变的;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四种景象之一,方可进行调整。
什么景象下无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4景象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告诉》清晰,建造用地土地使用人要求进步容积率的,要从头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改变协议,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处理后续的批阅规划手续。对因政府原因依法修正城乡规划导致容积率调整并给被答应人合法权益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告诉》一起清晰契合以下四种景象之一的,不需求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一是工业用地、市政设备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备用地在契合规划、不改变用处的前提下,进步土地利用率而添加容积率的;二是土地出让后因宗地切割致使部分地块容积率高于整宗地块均匀容积率,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总和未超越规划条件,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契合规划条件的;三是为确保地块布局规划更合理,集约节省用地,同一使用权人的相邻土地有条件合宗建造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头出具规划规划条件,按合宗后的规划配套基础设备和公共服务设备,但各项计容积率面积未添加的;四是依照规划答应施行建造的项目,规划条件核准阶段确认的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部分)未超出《混凝土结构工程设备质量检验规范》的合理差错规范规模的。
《告诉》还要求,自方法施行日起,经依法同意调整容积率触及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建造项目,规划报建前必须按规则先交清所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不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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