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的暗算与明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0:36案 情
陈女士与李男长时间在某市经商,2007年8月陈女取出存款10余万后,于同年9月和2008年3月两次申述要求与李男离婚,并称取走的存款已用于归还债款,李男坚决不予认可。
裁 决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陈女士在申述前一个月取走很多夫妻一起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依据证明存款的合理开销去向,应认定为是躲藏、搬运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故10万元存款应为夫妻一起产业,依法判定陈女士返还李男5.2万余元。
评 析
关于本案所触及产业该怎么处理,因对婚姻法条文了解纷歧,呈现较大不合定见。一种定见以为,离婚案子切割的夫妻一起产业,是指切割夫妻现有的产业,包含债款,而关于现已不存在的夫妻一起产业,就不应归入处理,在本案中因其争议的存款现已不存在,就不应再进行处理。另一种定见以为,陈女士在申述前一个月取走很多夫妻一起存款,而没有举出有力依据证明存款的合理开销去向,应认定为是躲藏、搬运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故10万元存款应为夫妻一起产业。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榜首,要正确了解婚姻法规则的“离婚时”的法令意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一起产业。”在这里,离婚时不应是一个时间点,而应是一个时间段。也便是说,在法院正式判定离婚前,婚姻联系一向处于继续期间。很显然,本案景象契合该条的规则,在申述前一个月取走的10万元存款,因处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归于夫妻一起存款,而且陈女士并不能举出有力依据证明存款的合理开销去向,应认定为是躲藏、搬运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
第二,一方有躲藏、搬运一起产业嫌疑,且不能证明该金钱合理用处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切割。这便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在本案中,陈女士对10万元存款的合理开销去向应负有举证职责,不然,将推定其仍持有该存款。
第三,离婚两边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假如其间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许其间一方使用假造的债款联系,妄图将假造的债款变为夫妻一起债款,让另一方承当归还职责,以侵吞另一方产业的,法院将依法维护利益被危害的一方权益,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本案中,依据查询所得到的依据,可以证明10万元存款数额,且在申述离婚前由陈女士支取,在法院查询时却不供给详细债款内容,片面上具有歹意躲藏、搬运的成心。因而,法院在产业切割时对成心躲藏、搬运产业的陈女士进行少分,以维护李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