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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5:27
关于两边当事人权利义务联系清晰,或许两边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人民法院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需求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提出。那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方便,在一些较为简略的民事案子中统筹公正与功率两项价值,具有方便、简洁、低本钱处理胶葛的长处。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掌握存在必定问题,尤其是呈现司法鉴定、审计、宽和等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应当怎么核算即发生争议。一种观念以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之日止,时刻不得超越三个月,超越三个月应当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另一种观念则以为,审限是指实践审理期限,因法定事由扣除的时刻不核算在内,只需扣除后实践审理时刻不超越三个月,即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限是民事诉讼严重程序问题,超审限审判意味着程序违法,故精确了解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对正确处理案子具有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及延伸适用
与民事诉讼第一审一般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时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说就从未规则过它的审限能够延伸。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诉定见)清晰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不得延伸。因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审限应为肯定期限。这样规则主要是出于简易程序准则规划意图考虑。由于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子现实清楚、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争议不大的简略民事案子。若三个月内未审结,就阐明案情杂乱,不适宜再按简易程序处理,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则转为一般程序。
当下有一种状况较为特别,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限接近届满,无法结案的原因并非现实未查明导致无法下判,而是由于审判人员出差、患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此刻,若再将案子转入一般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等,必然导致当事人诉讼本钱添加。出于诉讼经济视点及便利于当事人准则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五十八条突破了简易程序审限肯定不可延伸的约束,规则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到期后,两边当事人赞同持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审理期限。延伸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越六个月。此规则等于是给当事人一个持续挑选适用简易程序的挑选权,能够起到防止诉累,节省司法本钱的效果。
需求留意的是,民诉法解说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适用有必定条件约束,即仅限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简易程序案子,如前文所说的审判人员出差、患病等。假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的原因是由于案情杂乱、现实不清、争议较大等,则归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说清晰规则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即使当事人乐意挑选持续适用简易程序,也因不符合法令和司法解说的规则,不该得到允许。此外,延伸审限需经院长同意,而且延伸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越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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