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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离婚律师律师李鹰发表的涉台离婚案件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2:59
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统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统辖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许居所地法院作为统辖法院。下列三类案子,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许居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子;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别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许两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假如其间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爱人离婚的案子;三是回大陆久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子。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定的规则》,案子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定,但当事人未请求认可,而是就同一案子现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依据最高法院《民诉依据若干规则》第11条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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