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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3:47
因产品质量技能监督的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提出行政复议的人,是行政复议请求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 请求人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但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
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障阻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该权力是受时效约束的,有必要依时效的规则实行,不然不予支撑;
二、 请求复议人逝世,其近亲属能够请求复议;请求人是无民事才能行为人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接受其权力的法人、其他安排享有请求行政复议的权力;
三、 同请求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四、 请求人、第三人有权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五、 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能够是书面的请求,也能够是口头的请求。口头请求,行政复议机关
应指使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质量技能监督行政复议请求笔录》,具体记载请求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项、首要现实、理由、时刻,并由口头请求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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