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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衡某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3:46

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衡某稳妥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蚌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成功中路133号。
负责人王虎,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高军,该公司双核部副司理。
托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玉凤,女,1987年8月出世,汉族,五河县第三中学学生,住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137-3号。
法定代理人衡宝先(衡玉凤父亲),男,1948年5月出世,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案由:稳妥合同纠纷。
上诉人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5)五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恳求吊销原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原审查明:2004年9月,原告衡玉凤经过校园向被告稳妥公司投学生幼儿归纳保证险,稳妥单的编号为0031919,稳妥费为25元。稳妥内容为意外事故、残疾稳妥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意外门(急)诊医疗稳妥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住院医疗稳妥金额为人民币70000元。稳妥期限为半年,自 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稳妥合同一起约好: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导致残疾等,稳妥人按有关规定给付稳妥金,但对住院医治稳妥职责有明确规定,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在稳妥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医治而开销的医疗费用,稳妥人按投保时两边约好的分级累进份额给付稳妥金,即住院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按55%核算医疗费用,1000元至5000元(含5000)部分按65%核算医疗费用,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部分按75%核算医疗费用,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部分按85%核算医疗费用, 3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5%核算医疗费用。2005年1月19日16时50分,原告衡玉凤行至五河县第二试验小学门前时被张徐驾驭的三轮车撞伤,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医治,住院18天,付出医疗费9021.80元。原告出院后按合同约好向被告稳妥公司提出补偿恳求,但被告以原告供给的医疗费发票不是原件,且第三人已补偿为由,回绝补偿原告稳妥金。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衡玉凤与被告稳妥公司签定的人身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各自职责。原告衡玉凤在稳妥有用期间,因意外事故受伤,原告有权力按照稳妥合同的约好向被告建议自己的权力,被告太平洋蚌埠人寿稳妥支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好承当稳妥职责及时赔付原告应得稳妥金,原告住院医疗费9021.80元,按两边约好的分级累进份额核算,被告应补偿原告的稳妥金为6166.35元。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护理等各项花费不属于稳妥补偿内容,又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被告提出回绝补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提出的后期医治费用,待实践发生后,其可另行追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定:一、被告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付出原告衡玉凤医疗稳妥金6166.35元,于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衡玉凤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51元,其他诉讼费230元,算计781元,由原告担负295元,被告担负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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