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伪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5:21
一、概念    伪证罪(刑法第305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和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目的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杂乱客体。但也有人以为,并不是任何方法的伪证罪都必定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藏匿罪证的伪证违法行为就不侵略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有必要侵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而以为,伪证罪侵略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则,诉讼参与人或其别人员假造、消灭重要依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以及以暴力、要挟、贿买方法阻挠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员假造、躲藏、消灭依据的,或许指使、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及要挟、阻挠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许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阻碍诉讼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巨细也有不同,以伪证方法阻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本罪侵略的目标,能够是有罪的人,也能够是被置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办、申述、审判中,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作虚伪的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的行为,或许藏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伪的证明、判定、记载、翻译,指证人作了虚伪的证明,判定人作了不符合现实真相的判定,记载人作了不真实的记载,翻译人作了曲解本意的翻译。所谓藏匿罪证,指掩盖曲解现实真相、消灭依据,将应该供给的依据予以藏匿。所谓与案子有重要关表的情节,首要是指对案子是杏构成违法、违法的性质或许对罪过轻重有严重影响的情节。假如伪证的现实无关紧要、对案子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形成了错判,不影响科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假造、变造、消灭凭据、隐秘现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作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查询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督查等行政活动中发作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第26条规则,单位行政领导人、管帐人员和其别人员假造、变造、成心消灭管帐凭据、管帐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则,关于招摇撞骗、隐秘现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正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以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交督查或许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23条规则,发作医疗事故或许事情后,丢掉、涂抹、藏匿、假造、毁掉病案或有关材料,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查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上述法令、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秘现实真相,消灭、假造、藏匿有关材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略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别离状况,以其它违法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判定人、记载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依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说自己所知道的案子状况的人,"判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辨别案子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现实真相而指使或延聘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许特别技术的人,"记载人",是指为案子的查询取证,问询证人、被害人或详细询问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载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使或延聘为案子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任翻译的人员,也包含为案子中的法令文书或许依据材料等有关材料作翻译的人员。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自直接成心,即行为人明知其虚伪陈说是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但为了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而为之。假如行为人不是出于栽赃别人的目的或许藏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枝大叶,作业不仔细,或许学问、事务才干不高而作出了过错的判定结论、记载、翻译,或许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本意,等等。    三、确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关于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作业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许事务水平有限而供给不正确的判定、记载、翻译的;以及因为关于案子真实状况一知半解,知道不精确,或许道听途说而风闻作证,然后供给了虚伪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片面成心,不构成伪证罪。关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该确定为违法。按照最高人甩检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不尽职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查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别人遭到刑事处分或许轻罪重判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违法分子躲避刑事处分或许重罪轻判的;(3)伪证行为形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作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违法分子毁掉罪证或得制作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别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诬告栽赃罪的边界    这两种违法都有栽赃别人的成心,两者的差异是,(1)前者的主体是特别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办、审判中发作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办之前施行的,而且是引起案子侦办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等手法完成的;后者则是作虚伪的揭发。(4)前者只是在单个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上,供给伪证;而后者则是伪造了整个违法现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能够是栽赃别人,也能够是庇护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栽赃别人,使无罪者遭到刑事处分。    (三)本罪与庇护罪、庇护毒品违法分子罪的边界    这三种违法的行为人,睚作虚伪证明,为违法分子藏匿罪证方面极为类似,目的都是庇护罪犯。其差异首要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别主体;后两种庇护违法是一般主体。(2)施行违法的时刻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办、审判阶段施行;后两罪则能够在违法分子被拘捕、关押前施行,也能够在被拘捕、判刑之后施行。(3))违法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违法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能够是悉数罪过或许重要违法现实。(4)庇护目标的状况不同。伪证罪庇护的是在侦办、审判中,未被拘捕或许未被判定的未决违法嫌疑人;后两罪所庇护的能够是未决违法嫌疑人,也能够是已决监犯,或许是服刑中逃跑的违法分子。    四、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目的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令]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但凡假造依据、藏匿依据或许消灭依据的,不管归于何方,有必要受法令追查。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两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通过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