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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房地产开发贷款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房地产开发告贷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告贷处理,清晰假贷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告贷公例》以及《景德镇市城市信用社告贷处理方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金融法令法规等规则的要求,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告贷,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房地产项目时因自筹资金不足,需向我社提出告贷请求并发放的告贷。房地产开发告贷按告贷用处分为住宅开发告贷,经济适用住宅(安居工程)开发告贷、(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宅建造告贷)、商业用房开发告贷、高专院校学生公寓建造告贷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告贷等。
第三条 发放房地产开发告贷应履行国家产业方针和信贷方针,遵从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准则,依照请求与受理,评价、检查与批阅、发放与回收的程序,完成信贷财物的良性循环,确保告贷的质量与效益。
第四条 本告贷方法中所指的告贷为典当告贷。其典当标的物为我社认可的典当人自有的可及时变现的财物,典当物依照份额扣头后价值有必要满意清偿告贷本息。
第二章 告贷目标与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告贷的目标:是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挂号的具有必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使用单位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宅的企(事)业法人。
第六条 告贷人请求房地产开发告贷,除满意我社信贷客户根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告贷人条件
1、告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运营开发资历的企业单位的:
(1)企业出产运营活动契合国家房地产方针和信贷方针。
(2)在本社开立根本存款账户,出产活动资金悉数或部分经过本社处理结算。
(3)应具有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当告贷项目开发建造的资历。
(4)如承受其他单位托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定房地产开发建造工程合同。
(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告贷卡。
2、告贷人为工作单位的:
(1)经主管机关核准挂号,具有工作法人资历,获得工作法人挂号证。
(2)实施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政核算准则。
(3)按规则处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
(二)告贷项目条件:
1、告贷项目经可行性证明,可以有用满意当地住宅开发商场的需求,商场前景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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