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继续举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2:56
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准则,对案子的裁判往往起到关键效果。那么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持续举证吗?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令知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持续举证吗
当事人的举证是有举证期限的,就举证期限而言,可由两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经法院认可,也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没有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举证期往后,供给的依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用,除非有新的依据对案子事实有重要的证明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一起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景象、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
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依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同质证的在外。
当事人添加、改变诉讼请求或许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哪些归于新的依据
超越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依据还能够提交,新的依据是指以下景象: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法供给的依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举证期往后,供给的依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用,除非有新的依据对案子事实有重要的证明效果。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举证期限过了之后能持续举证吗
当事人的举证是有举证期限的,就举证期限而言,可由两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后经法院认可,也可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资料,没有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举证期往后,供给的依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用,除非有新的依据对案子事实有重要的证明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一起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景象、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
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关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依据资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安排质证。但对方当事人赞同质证的在外。
当事人添加、改变诉讼请求或许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哪些归于新的依据
超越举证期限后,如是新的依据还能够提交,新的依据是指以下景象: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供给,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法供给的依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供给新的依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许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举证期往后,供给的依据是无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用,除非有新的依据对案子事实有重要的证明效果。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能够协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