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不知企业经营状况 股东为知情权闹上法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5:09
作为公司投资人之一,一直对企业的运营状况不甚了解。由此,发生对公司的不信任和“山寨”形象,并最终告上法院,要求“还我知情权”。近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宴大奎诉被告众源天燃气公司股东知情权胶葛一案,一审保护了宴大奎诉讼的合理建议,依法判定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宴大奎供给第一届股东会会议记录、36号审计报告,给原告查阅、仿制。 众源天燃气公司建立于2008年底,注册资金300万元。原告宴大奎作为该公司的数个股东之一,诉称公司从建立之日起就存在运营管理不标准,财政管理混乱,不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事,部分股东对公司的严重事项不知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等问题。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屡次要求检查、仿制股东会抉择、董事会抉择、监事会抉择、财政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但被告回绝供给。经重复向公司讨要知情权未果,申述法院要求被告供给2009年至2011年已发生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仿制。被告众源天燃气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曾担任公司工程建筑、保护现场安全作业,应该了解公司的运转状况,2009年、2010年均没有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会计报告。何况公司现已让原告查阅了36号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注明制止仿制,所以才没有让原告仿制。现公司已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都答应原告查阅,但公司不可能供给底子没有的相关材料。公司没有损害原告的股东知情权。 法院审理后以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责任主体,因而原告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现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会计报告。关于原告建议查阅的其他材料,如2009年、2010年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会计报告,没有供给充沛依据证明的现实不予承认,故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