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延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7:34
劳作者恳求工伤确定的时效能够延伸吗
能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规则:因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超越工伤确定恳求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恳求期限内。
有下列景象之一耽搁恳求时刻的,应当确定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约束;
(三)归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准则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恳求裁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劳作者因非本身原因耽搁工伤确定恳求时效的,能够延伸。
案情
李某经人介绍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到某物资公司木材加工厂作业。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切割木材时,被弹出的木材致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安稳后,李某某向平顶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2009年3月19日,裁定判定确定物资公司与李某某存在劳作联系。物资公司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在恳求劳作裁定的一起,李某某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因资料不全未被受理。2009年7月13日,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确定补正资料通知书》,要求李某某供给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2010年3月23日,李某某再次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下发《指定统辖通知书》,指定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2010年3月29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物资公司送达了工伤确定帮忙查询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物资公司以不服一审判定已提起上诉为由,恳求间断工伤确定。2010年4月23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间断通知书。
触及劳作联系的终审民事判定收效后,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确定,确定李某某所受伤为工伤。物资公司不服该工伤确定决议,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1月24日,卫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确定。
物资公司以为李某某的工伤确定恳求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确定缺少依据,违背法令规则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确定程序违法,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恳求判定吊销。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某某的工伤确定恳求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确定的事实清楚,恳求保持。
审判
一审判定确定该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被告物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在当时劳作者相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恰当放宽工伤确定恳求时效的约束,契合法令关于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精力。当事人因为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资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合理事由,能够适用间断、中止的规则,恳求时效应酌情延伸。
能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条规则:因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超越工伤确定恳求期限的,被耽搁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恳求期限内。
有下列景象之一耽搁恳求时刻的,应当确定为不归于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本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约束;
(三)归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准则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恳求裁定、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在劳作者因非本身原因耽搁工伤确定恳求时效的,能够延伸。
案情
李某经人介绍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到某物资公司木材加工厂作业。2008年11月24日,李某某在切割木材时,被弹出的木材致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安稳后,李某某向平顶山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2009年3月19日,裁定判定确定物资公司与李某某存在劳作联系。物资公司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在恳求劳作裁定的一起,李某某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因资料不全未被受理。2009年7月13日,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伤确定补正资料通知书》,要求李某某供给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2010年3月23日,李某某再次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平顶山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并下发《指定统辖通知书》,指定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2010年3月29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物资公司送达了工伤确定帮忙查询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物资公司以不服一审判定已提起上诉为由,恳求间断工伤确定。2010年4月23日,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间断通知书。
触及劳作联系的终审民事判定收效后,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确定,确定李某某所受伤为工伤。物资公司不服该工伤确定决议,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1年1月24日,卫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确定。
物资公司以为李某某的工伤确定恳求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确定缺少依据,违背法令规则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确定程序违法,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恳求判定吊销。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某某的工伤确定恳求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确定的事实清楚,恳求保持。
审判
一审判定确定该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劳作联系。被告物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在当时劳作者相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恰当放宽工伤确定恳求时效的约束,契合法令关于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的精力。当事人因为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资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合理事由,能够适用间断、中止的规则,恳求时效应酌情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