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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因为部分欠款尚未到期就起诉借款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7:03
问:2006年9月,高某借给刘某10万元钱,刘某写给高某一张欠条,约好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告贷,假如不能如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份额核算违约金,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确保人刘××”字样。但刘某至今未偿还欠钱。请问:高某能申述刘某,要求他偿还10万元吗?高某能够把刘某的父亲也作为被告吗?
答:刘某未依照约好偿还现已到期的告贷,对此刘某现已构成违约。这一违约行为还标明,他将不会实行约好的第三期还款职责,因而,高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申述刘某,要求其提早还款,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名为“确保人刘××”。依据法律规则,应该确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告贷的确保人。
依据《担保法》的规则,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假如确保合同中未约好确保方法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方法承当确保职责。因而,刘某的父亲对该笔告贷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在刘某不偿还到期债款的情况下,高某能够要求刘某偿还,也能够要求刘某的父亲偿还。也就是说,高某能够把刘某的父亲作为一起被告向法院申述。
申述时高某应该稳重核算违约金,由于我国法律规则的违约金是补足性的,不是惩罚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能由于其他人的违约行为而得益。在诉讼中,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假如申述的违约金过高,可能会支付一些额定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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