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4:15
劳作法中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跟广阔劳作人民是密切相关的,劳作人民群众中发作劳作争议非常遍及,而其间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的规则并不是每个人都理解懂得。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规则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作争议胶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不然,法律规则消除其恳求裁定权力的一种时效准则。
我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作裁定时效怎么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劳作报酬的索赔不受1年期间的约束。
《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4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假如两边之间不是劳作联系,而是与劳作联系简单混杂的租借、雇佣、承包、托付等法律联系,则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则。在合同联系存续期间内,有关价款恳求权应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需求特别指出的是,此条款中的“劳作联系”应当包含现实劳作联系。
劳作争议联系停止的,劳作报酬争议应在劳作联系停止后1年内提出。
此处的停止应理解为包含免除,即劳作报酬的争议,应当在职工离职后1年内提出。但《调停裁定法》对此1年期间省掉了许多翰墨。笔者以为,劳作联系停止后的1年期间仍归于劳作裁定时效,能够依据《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则发作间断、间断。理由有三:
其一,追索拖欠劳作报酬归于债务恳求权的行使,且具有显着的产业特点,理论上应受劳作裁定时效(其性质是诉讼时效)条款的调整。
其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适当的从特点,《调停裁定法》规则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追索劳作报酬案子豁免适用时效条款;但劳作者的从特点会随劳作联系停止而消失,此刻理应康复裁定时效条款的适用。
其三,从实践上看,劳作联系停止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会就劳作报酬等事宜进行汇总清算,劳作者会知晓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其劳作报酬。因而,能够以为《调停裁定法》将“劳作联系停止之日”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从该日起1年内建议权力正是符合劳作裁定时效的原意。
因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假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即时效从劳作者建议权力时才开端核算。
假如你正遭受劳作争议裁定事情,有必要仔细阅读其间材料结合本身实践考虑,若是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规则
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作争议胶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力,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不然,法律规则消除其恳求裁定权力的一种时效准则。
我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
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作裁定时效怎么核算
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劳作报酬的索赔不受1年期间的约束。
《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4款规则,“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假如两边之间不是劳作联系,而是与劳作联系简单混杂的租借、雇佣、承包、托付等法律联系,则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则。在合同联系存续期间内,有关价款恳求权应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需求特别指出的是,此条款中的“劳作联系”应当包含现实劳作联系。
劳作争议联系停止的,劳作报酬争议应在劳作联系停止后1年内提出。
此处的停止应理解为包含免除,即劳作报酬的争议,应当在职工离职后1年内提出。但《调停裁定法》对此1年期间省掉了许多翰墨。笔者以为,劳作联系停止后的1年期间仍归于劳作裁定时效,能够依据《调停裁定法》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则发作间断、间断。理由有三:
其一,追索拖欠劳作报酬归于债务恳求权的行使,且具有显着的产业特点,理论上应受劳作裁定时效(其性质是诉讼时效)条款的调整。
其二,在劳作联系中,劳作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适当的从特点,《调停裁定法》规则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追索劳作报酬案子豁免适用时效条款;但劳作者的从特点会随劳作联系停止而消失,此刻理应康复裁定时效条款的适用。
其三,从实践上看,劳作联系停止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会就劳作报酬等事宜进行汇总清算,劳作者会知晓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其劳作报酬。因而,能够以为《调停裁定法》将“劳作联系停止之日”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从该日起1年内建议权力正是符合劳作裁定时效的原意。
因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假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即时效从劳作者建议权力时才开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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