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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4:44
单位不依法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被判向劳作者付出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事例:
张某于2007年4月入职广州市某公司,自2007年4月至2015年3月在公司作业期间,曾接连签定过三次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2015年3月31日第三次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到期,到期后张某持续在该公司作业,2015年4月12日,张某经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公司宣布书面请求,要求公司依法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公司收到该请求后,向张某宣布书面通知,决议与张某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张某不服,遂找到王谆律师,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预备作业:
王谆律师承受委托后,仔细了解了案情,让张某预备了相关的依据资料,包含:三份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给公司宣布的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请求书及快递单、公司发来的书面免除通知书、近一年来银行卡的薪酬明细流水等等。
法理剖析:
张某与公司现已接连缔结三次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已超越法律规则的两次,此刻,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张某在最终一份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期满后一个月的合理洽谈期内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依法与张某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现公司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并停止两边的劳作合同,归于违法停止。因而,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向张某付出违法停止劳作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成果:
广州市海珠区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该公司向张某一次性付出违法停止劳作联系的赔偿金115120元。
张某最近十二月的平均薪酬为7195元,现张某现已在该公司作业七年四个月,公司应向张某付出的经济赔偿金为115120元,计算公式为7195元×8年×2=11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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