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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5:32
行政法是规则国家行政主体的安排、职权、行使职权的方法、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联络的法令标准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含三大部分: 
(一)行政安排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助、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别离调整着不同的行政联络: 
行政安排法首要调整内部行政联络; 行政行为法,首要调整行政管理联络;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助、行政责任法首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联络。 
弥补界说: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进程中所发作的社会联络以及对行政权进行标准和操控的法令标准的总称.
一、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标准行政诉讼活动的法令标准的总称。 
二、 行政诉讼法的根由 详细而言其法令根由首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则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力的规则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辅导和标准效果。 
(2)世界公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参加的世界公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公约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3)《人民法院安排法》、《人民检察院安排法》中有关审判安排、审判程序以及法令监督的规则。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令、法规。 
(6)正式有用的法令解说。首要是指《若干解说》以及有权机关对法令、法规所作的其它解说;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则。 
三、 行政诉讼法的效能规模 
行政诉讼法的效能规模,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规模,详细包含行政讼法的空间效能、时刻效能、对人的效能和对事的效能。 
(一) 空间效能 空间效能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规模。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全部空范畴,包含我国的疆域、领空、领海以及疆域延伸的一切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令、单行法令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 时刻效能 时刻效能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刻规模,详细包含行政诉讼法的收效、失效的起止时刻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收效前发作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则: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收效日期。一起,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 
(三) 对人的效能 行政诉讼法的效能,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选用属地准则确认对人的效能。凡在我国范畴内进行行政诉讼的,不管当事人为我国公民、法人仍是外国公民、外国安排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可是,我国参加或订立的世界公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力作了特别规则的,适用该规则。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统辖豁免和行政统辖豁免,据此,除非差遣国政府清晰表明抛弃豁免或许外交人员从事与公事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 对事的效能 对事的效能,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规模,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 
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联络 
(一)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是标准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联络的程序法,它规则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加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力和责任,因而,是有关程序标准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则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力责任的法令标准。所以,二才规则的内容及规模是不同的。可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必定的联络。行政诉讼法是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施行的重要手法。 
(二)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归于程序法,都是确保行政实体法正确施行的手法。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在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首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根据;而行政程序法首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施行公事行为的根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过后救助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进程,不只包含过后救助程序,也包含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要经过行政程序法得以施行,只要发作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经过诉讼程序施行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五、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一) 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二)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 
(三) 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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