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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8:43
一、扩展了行政复议规模
可请求的详细行政行为也有所增加。如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照行政复议法请求复议等。
将规章以下的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检查规模。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假如详细行政行为是根据国务院部分的规则、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对其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同时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二、便民
既能够书面请求,也能够口头请求。
向谁请求行政复议,由请求人挑选。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但对实施笔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实施行政复议请求的转送准则。在某些难以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别情况下,请求人能够直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7日内担任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
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延伸。由曩昔一般15日延伸到60日。
三、强化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请求人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则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作业人员的下列行为承当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或许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的;
2.不按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或许不按规则转送行政复议请求形成严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
4.行政复议作业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许有其他不尽职、渎职行为的。
被请求人的下列行为承当行政复议法的法律责任: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许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2.阻遏、变相阻遏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请求行政复议的;
3.对请求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4.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或许经责令实行仍拒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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