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主体资格怎么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7:54
涉外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两边当串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安排,或当事人之间的法令关系的建立、改变、停止的法令现实发作在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将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比作涉外诉讼处理。外方当事人为原告时,人民法院应首要检查其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法令依据,即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一起参与的知识产权世界公约或两国签署的彼此维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或原告在我国享有权力的其他法令依据。
我国已先后参与了《维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维护公约》、《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维护文学和艺术著作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维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避免未经许可仿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协作公约》、《世界供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公约》等世界公约,并与美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维护知识产权的体谅备忘录》的双边协议。
外方当事人所在国若是上述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世界公约的成员国,该当事人享有的相应的知识产权在我国遭到维护。外方当事人到我国寻求知识产权维护时,应提交其为相关知识产权权力人、具有原告资历的证明,建议专利权、商标权法令维护的,应提交我国专利局颁布的专利证书及国家商标局颁布的商标注册证;建议著作权维护的,应提交其是受维护著作的著作权人的证明;建议阻止正当竞争权的,亦应提交相应的权力证明。
在“涉内”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证明其是专利证书上、商标注册证上、著作挂号证、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或版权页上所载明的权力人,其应向受诉法院提交自已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挂号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诉讼文件予以证明。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应提交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在其所在国依法建立的依据,如公司注册的资科,公司章程等;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国颁布的护照复印件。在诉讼过程中,外方当事人从我国域外寄交或许托交的诉讼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实行我国与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