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马国际有限公司诉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提单侵权纠纷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6:19
上诉人(原审原告):维马世界有限公司(Vinmar Internation- al 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得克萨斯州休斯顿市西格林大路396号300室。法定代表人:维杰格拉蒂亚〈Vijay Goradia〉,该公司总裁。托付代理人:卢敏,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周琦,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442号13楼。法定代表人汤骏,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郁华,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提单侵权胶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定,别离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维马世界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周琦、上诉人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郁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审判定确定:1996年4月5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邮寄的异丁醇由“萨姆莱号”轮装船运送,协和班轮公司作为船东世界散货货运公司的代表签发了三份正本凭指示已装船清洁提单,号码为:SAM-ULSNIN一001号提单载明装运港为韩国威山港,装运时刻为1996年4月5日。数量为950.712吨,交给地为中国宁波港及邻近地址,并载明由维马世界有限公司装运的异丁醇外表状况良好。同年4月10日,货品由“萨姆莱一号”轮运抵宁波港。当日,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即以金利隆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金利隆公司依约实行供给1000吨异丁醇的责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杭经初字第326号立案后,于1996年4月12日依据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请求及担保,作出内容为“查封、扣押金利隆公司名下异丁醇1000 吨”的(1996)杭经初字第326-1号民事裁定并实践履行。维马世界有限公司遂以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5月28日告诉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1996年5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据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的请求,将查封扣押的异寸醇变卖。1996年6月24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以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名义,向宁波海事法院提申述讼。1997年5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院的指令,提审此案。本案所涉异丁醇原来是由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从荷兰鹿特丹港装运,运抵韩国后,维马世界有限公司转由“萨姆菜一号”轮承运。l996年1月23日,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与香港金 利隆公司在杭州签订了KVvcx——960123RA号买卖合同,约好卖方金利隆公司向买方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供给异丁醇1000吨,单价CNF宁波每吨417美元,装运港为欧洲港口,目的港为中国宁波,付款方法在提单日今后90天开具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吊销信用证。同目,金利隆公司又与维马世界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和金利隆公司别离作为卖方和买方,并载明合同编号及约好的品名、单价、装运港、到达港。付出条款中的信用证的受益人均与前述kvvex-960123RA号买卖合同共同,但该合同约好有仲裁条款。1996年2月2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与金利隆公司达成了向全利隆公司付出佣钱的协议,清晰约好维马世界有限公司向金利隆公司付出每吨7美元的佣钱,“作为金利隆公司促进这笔生意的作业酬劳”。但协议一起清晰维马世界有限公司和金利渣公司仍然是合同的卖方和买方。1月30日,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请求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世界业务部开具了以维马世界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吊销信用证。今后,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还依据金利隆公司转述的维马世界有限公司的要求,请求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