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3:48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7-16收效日期:2002-07-16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2]311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合作国家住所制度改革,加速消化积压空置产品房,活跃防备金融风险,有用推进北京市环境改造工程与房地产商场的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商场若干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对消化空置产品房有关税费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1]4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当地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商场税收方针的告诉》(京财税[1999]12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产品房有关税费方针的告诉》(京财税[2001]1511号)精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商场营业税优惠方针履行办理问题告诉如下,请依照履行。一、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产品房,暂依照《北京市产品房出售许可证》、《北京市产品房外销许可证》或《北京市产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用处”确认。(款式附后)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上述高消费性产品房出售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除上述高消费性产品房规范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所或积压空置产品住所(以下简称普通住所或普通产品住所)出售行为,能够享用规则的营业税优惠方针。三、个人购买并寓居超越一年的普通住所,系指能够供给其自住户籍证明复印件(无户籍在京购房和京籍人户别离者,凭该住所所在地居民办理机构供给其实践寓居证明)的,自其付出第一笔购房款(以合法付款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之日起,至其出售该住所之日止,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四、个人自建自用住所,系指能够由该住所所在地居民办理机构供给售房个人自建并自行寓居证明的生活用寓居所。五、对其他持有产权证明的个人自用普通住所,自其获得产权之日起核算,期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对其出售该普通住所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者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六、单位按房改成本价、规范价出售住所,系指履行国家房改方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所所在地政府房改办理机关拟定的房改成本价、规范价出售的生活用寓居所。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规范价出售住所获得的收入,凭其所供给的所属等级政府房改主管部分“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量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款式附后)。七、1998年6月30日(含)曾经建成竣工获得北京市所属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出据注明有竣工日期的“建造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定)证书”,一起未获得出售收入或出售预收款的普通产品住所以及商业用房和写字楼出售业务,能够享用规则的营业税优惠方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压空置房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1〕435号)规则,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子拆迁办理规则,在对被拆迁居民原实施什物补偿方法改变为钱银补偿(或即可什物补偿也可钱银补偿)方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原为安顿被拆迁户而外购的1998年6月30日曾经建成空置产品住所获得的收入,能够对比享用规则的营业税优惠方针。八、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售出普通产品住所和商业用房及写字楼,凡在此后为原购买者互换已购产品房的,原则上不得享用免征营业税方针。但对其向该互换产品房者收取的超出原购买产品房价款部分金额,能够照章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九、符合规则免税条件的房改住所出售单位及普通住所出售个人,应依照税收办理体制规则,照章填写所附《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或《个人出售普通住所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审阅同意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