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7:1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运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造、房子建造,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许出售、租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及处理的,均应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准则,实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
第五条 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的监督处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造处理办公室受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详细承当全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责任。
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工作。
区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担任托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工作。
土地处理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担任与房地产开发运营有关的土地处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应当由依法建立并获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都不得私行进行房地产开发运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企业建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能运营处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建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契合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企业建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则获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即行停止,并按规则处理刊出挂号。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契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则外,还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有关批阅手续。
第十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挂号。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对契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则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挂号;对不契合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