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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6:05

 第三条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挂号,应当遵从揭露、公平、便民的准则。车辆处理地点受理机动车挂号请求时,对请求资料完全并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应当在规则的时限内办结。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其他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不契合规则的,应当书面奉告不予受理、挂号的理由。车辆处理所应当将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机动车挂号的事项、条件、根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规范、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处理挂号的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树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机动车挂号的有关规则,下载、运用有关表格。第四条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处理机动车挂号,并树立数据库。不运用计算机挂号体系挂号的,挂号无效。计算机挂号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挂号软件全国一致。数据库可以完好、精确记载挂号内容,记载处理进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可以实时将有关挂号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体系。计算机挂号体系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体系和交通事故信息体系实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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