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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法对于发包人权利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4:09
在修建工程承揽中,作为发包人有相应权力,那么修建工程承揽法关于发包人权力的规矩,关于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的法令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
依照《合同法》规矩,“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成。”可见,合同法对合法分包人选用的是“第三人”之表述,非属“承揽人”领域,由此可见,原则上,合法分包人不享有该优先受偿权。合法分包合同理论上应由承揽人与分包人签定,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分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当然也不能享有建造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在总承揽人不行使优先权时,是否可代位行使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代位权仅适用于“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到期债务”。承揽人优先权系以工程价值为担保,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本质上归于担保物权而不是债务,故不归于适用代位权的领域。
但实务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景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规矩:“因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业工程,形成建造工程质量缺点的,发包人应当承当差错职责。承揽人有差错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差错职责。”此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回避了指定分包的合法性问题,而是直接规矩呈现质量问题的职责承当,这能够理解为是对指定分包这一工程实践常规所采纳的默许情绪。假设承揽人、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一起与发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则承揽人、分包人两边一起享有该项优先受偿权。
二、无效合同的承揽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
依照《合同法》规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同无效
触及建造施工合同实践,因工程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合同无效。别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规矩,无效合同还存在以下4种景象:1.承揽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而未投标或许中标无效的;4.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的。
《合同法》第286条所规矩的优先受偿权,应是依据有用合同而发作的合同价款,关于无效合同中的合同相对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规矩,担保物权具有从特点,主债务无效,担保物权亦无效。
以实践施工人为例,尽管实践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现实上的施工联系,但该种现实联系并不具有合法特点,仅仅出于维护实践施工人生存权益的意图,司法上才答应其向发包人直接建议债务,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规矩,实践施工人能够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建议权力,但假使答应其适用优先权添加其受偿效能,一方面来说是变相鼓舞了不合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对发包人的其他合法债务人颇有不公。并且,前述合法分包人姑且不能享有优先权,举轻以明重,不合法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践施工人,不该享有优先权。
并且,《合同法》第286条所规矩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造工程价款,应当是依据合法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的工程款。因为实践施工人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因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矩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赋予无效合同当事人建议恳求权的性质并非工程价款付出恳求权,而是依据无效合同而发生的物化劳动返还恳求权。因为该物化劳动无法返还,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矩予以折价补偿,详细补偿金额参照无效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的工程价款付出规范加以核算。因而,该金钱在性质上不归于工程价款,从这个视点来说,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建造工程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归纳上面的介绍,依照《合同法》规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矩,合同无效。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该优先受偿权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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