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是否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0:16
劳作联系存在争议是否会间断工伤承认的程序
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人事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则,先经过劳作裁定部分承认与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因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承认的条件,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间断工伤承认程序,待劳作联系争议处理后再行发动工伤承认程序。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并不必定导致工伤承认程序的间断。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是否间断工伤承认程序,应当分不同状况来承认。
第一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并未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
这种状况下,社会保险部分不能简略以存在劳作联系争议为由就间断工伤承认程序,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根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具有承认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就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进行承认。若能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则可继续进行工伤承认程序,无需间断工伤承认;若无法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发现劳作联系存在争议且无法承认的,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劳作联系依法承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承认请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部分自收到收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康复工伤承认程序。”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
第二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现已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因劳作联系争议现已进入了法定处理程序,若机械的根据上述“劳作行政部分具有承认劳作联系职权”而要求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承认劳作联系,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糟蹋。加之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承认的条件,若不间断工伤承认程序,亦有可能会由于等候劳作联系争议处理的成果而导致工伤承认程序超越法定期限,故劳作行政部分应间断工伤承认。《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对此亦有相关规则。《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第十条规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间断工伤承认并向请求人出具工伤承认间断通知书”。该条特别强调了存在劳作联系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才干间断工伤承认。
实践中对上述问题有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人事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则,先经过劳作裁定部分承认与单位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因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承认的条件,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间断工伤承认程序,待劳作联系争议处理后再行发动工伤承认程序。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并不必定导致工伤承认程序的间断。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员工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是否间断工伤承认程序,应当分不同状况来承认。
第一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并未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
这种状况下,社会保险部分不能简略以存在劳作联系争议为由就间断工伤承认程序,由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是否具有劳作联系承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根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承认程序中,具有承认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就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进行承认。若能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则可继续进行工伤承认程序,无需间断工伤承认;若无法承认劳作联系是否存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发现劳作联系存在争议且无法承认的,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劳作联系依法承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承认请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部分自收到收效法律文书之日起康复工伤承认程序。”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应奉告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在此期间,作出工伤承认决议的时限间断,并书面通知请求工伤承认的当事人。
第二种状况,员工与单位的劳作联系争议在工伤承认程序发动前现已进入法定处理劳作联系争议程序的。因劳作联系争议现已进入了法定处理程序,若机械的根据上述“劳作行政部分具有承认劳作联系职权”而要求在工伤承认程序中承认劳作联系,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糟蹋。加之劳作联系的存在与否是作出工伤承认的条件,若不间断工伤承认程序,亦有可能会由于等候劳作联系争议处理的成果而导致工伤承认程序超越法定期限,故劳作行政部分应间断工伤承认。《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对此亦有相关规则。《山东省工伤承认作业规程》第十条规则:“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承认请求后,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发作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间断工伤承认并向请求人出具工伤承认间断通知书”。该条特别强调了存在劳作联系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期间的”才干间断工伤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