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买卖部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1:42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
(生意部分)
(200)转第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令、法规,两边就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起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一起恪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 的地块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证号为: 国用 字第 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中的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方位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处为,原-土地出让年限为 年,建造年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子转让契约另订),并向 市房产买卖中心处理过户挂号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矩的运用年限减去已运用年限的剩下年限。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运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 元(币种: )。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时,乐意承当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号)及其悉数附件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同意之日起天内,甲乙两边应按有关规矩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分及财政部分交纳有关税费,土地运用权买卖服务费由甲乙两边参半承当。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厉依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矩的土地运用规矩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动土地用处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动须经-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分的同意。
第九条 甲乙两边须在本合同同意之日起天内向市国土局请求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付清悉数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运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付出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当实践丢失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