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经济开发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2:48
发布部分: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依据财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则》及《企业财务公例》的有关规则,现对设在本市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外商出资企业进行财务挂号做如下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我国境内有关法令,经市政府有关部分审阅同意,设在本市各区、县开发区内外商出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二、凡在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分处理工商挂号或许改变挂号手续后30天内,需带着有关政府部分核发的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及合同、规章或改变文件的复印件到以下指定的财务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一)中心、市属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内开办的外资企业到北京市财务局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处处理挂号及相关手续。 (二)区县属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内开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到企业地点区(县)财务局处理挂号及相关手续。 (三)中心、市、区(县)单位同作为中方在各区(县)开发区合资举行的合资、合作企业,依照中心、市,区(县)出资份额多少确认挂号的部分。中心、市属单位出资份额大于区(县)属单位(含50%份额)的合资、合作企业到市财务局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处处理挂号及相关手续,低于这个份额的,到企业地点区(县)财务局处理挂号及相关手续。 三、凡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外商出资企业依照京财开字(1993)001号文规则,在北京市财务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务分局处理挂号及相关手续。 四、本告诉发布后,凡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出资企业未处理财务挂号手续的,应在接到告诉后一周内到指定财务部分补办挂号及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