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需要哪些流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7:01
工伤确定是劳作者受伤后要及时请求的工作,只要进行了工伤确定之后,才能够得到工伤保险的理赔。当然工伤确定是第一步,确定之后还有其他的工作需求人们去做。那么,工伤确定后需求哪些流程?听讼网小编给你供给一些定见。
工伤确定后需求哪些流程
员工工伤确定书下达之后,需求在员工恢复或许满意必定医疗期之后,请求劳作能力断定,依据断定成果请求工伤待遇审阅享用工伤补偿。
员工需求依据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2、请求工伤确定,由单位或许个人向当地劳作部门请求,确定为工伤。
3、请求劳作能力断定,在员工医治结束或许到达必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请求工伤断定,断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阅,员工或许单位依据医院的医治发票、工伤确定书、劳作能力断定书等想社保中心请求待遇审阅,下发工伤待遇,包含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假如员工需求免除劳作联系,有伤残员工能够享用一次性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断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断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三)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工伤确守时想要争夺更多对自己有用的权益,来听讼网与律师一对一讨论找寻计划。
工伤确定后需求哪些流程
员工工伤确定书下达之后,需求在员工恢复或许满意必定医疗期之后,请求劳作能力断定,依据断定成果请求工伤待遇审阅享用工伤补偿。
员工需求依据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医治。
2、请求工伤确定,由单位或许个人向当地劳作部门请求,确定为工伤。
3、请求劳作能力断定,在员工医治结束或许到达必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请求工伤断定,断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阅,员工或许单位依据医院的医治发票、工伤确定书、劳作能力断定书等想社保中心请求待遇审阅,下发工伤待遇,包含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假如员工需求免除劳作联系,有伤残员工能够享用一次性工作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断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断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供给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付出: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断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七)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断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贴;
(三)停止或许免除劳作合同时,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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