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1:35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问题:
我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致左腿残疾,终身未娶。二十年前,我的堂哥遭事故逝世,嫂嫂哺育二个女儿,难以保持生计。我从事挂钟修补,经济上相对宽余,经济上常赞助她们。后来我与嫂嫂同居日子二年,并生下儿子。因咱们爱情不好,嫂嫂携儿与别人再婚,而儿子的日子费、教育费一直是由我担负的。现在,儿子职高结业后在一家企业作业,有固定的收入。现我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是否能够要求儿子奉养我?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给付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
从以上法律规则看,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责任,彼此的权力责任都作了清晰的规则。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
以上规则,尽管没有对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生母尽奉养责任的内容在条款中加以规则,但只需生父、生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非婚生子女尽了抚育、教育责任的,生父、生母无劳动能力或日子困难时,相同享有要求非婚生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力。依据你来信反映的状况和我国法律规则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准则,你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子给付奉养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