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移送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9:42从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法令》、《经营税暂行法令》、《消费税暂行法令》正式施行,在新增值税法令下,假如处于不同城市的总分组织间移交固定财物,是否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一)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施行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所称固定财物是指:
(一)运用期限超越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东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备、东西、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而且运用年限超越2年的不归于生产运营首要设备的物品。从上述规则能够直观地看出,总分支组织间搬运的固定财物明显不归于“用于出售”,而是以运用为意图。别的,从增值税相关法规拟定的准则来看,“货品”与“固定财物”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
关于问题中说到的“搬运”固定财物,应区别几种状况别离处理。
假如“搬运”的固定财物是为了出售,那么这时的“固定财物”就应视同前述的“货品”,核算交纳流转税。假如该项固定财物为不动产,那么总公司在“搬运”时应承认收入,开发票并计提经营税。假如该项固定财物为机械设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第四款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财物,应区别不同景象征收增值税:(一)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曾经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今后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财物,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告诉所称已运用过的固定财物,是指交税人依据财政会计制度现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财物。
不过这种状况较为罕见,总公司也没有必要转个大圈子把固定财物出售出去。别的,假如总公司“搬运”的该项固定财物是为分公司专门购买的,总公司从未运用过,那么总公司就应直接依照适用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假如这种“搬运”固定财物是一种转让企业悉数产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悉数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增值税的征收规模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转让企业悉数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因而,转让企业悉数产权触及的应税货品的转让,不归于增值税的交税规模,不征收增值税。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经营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则,依据《经营税暂行法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则,经营税的征收规模为有偿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全体转让企业财物、债款、债款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是由财物价值决议的,与企业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财物的行为彻底不同。因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归于经营税征收规模,不该征收经营税。
假如这种“搬运”固定财物是一种“借用”行为,那么固定财物还反映在总公司的账上,只需求分公司承当这部分固定财物的折旧费就能够了,这就不触及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昊天公司是境内一家内资机械制造企业,在外省市设了一家分公司A(非独立法人),总公司将一条生产线转给分公司A运用,该生产线原值为300万元。假定总公司在将该设备调拨给A分公司时,约定好由分公司每年支交给总公司30万元,作为总公司购入这项固定财物的折旧补偿(假定该固定财物的估计运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在此状况下,总公司每年收到的30万元折旧费是否应作收入处理?分公司是否可列支这部分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规则,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企业界部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运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释义》一书清晰,企业界部经营组织归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交税的规则,它不是一个独立的交税人,而应由企业总组织一致代表企业进行汇总交税。实践中,企业出于办理和生产运营等要素的需求,或许采纳相对独立的内部经营组织办理,内部经营组织在企业界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财物、运营规模等,这就或许使这些内部经营组织之间发作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所谓融通资金、调剂财物、供给运营办理等行为。可是企业界部经营组织之间进行的这类事务活动,归于内部事务活动,虽然在不同内部经营组织之间,或许也有某种账面记载,区别不同内部经营组织之间的收入、开销等,可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因为它们不是独立的交税人,需由企业汇总交税,所以关于这些内部事务来往所发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在这种状况下,总公司每年应在自己的账务上正常计提这项固定财物的折旧,收到30万元时,挂在与A分公司的来往账上。相同,A分公司也只需将支交给总公司的金钱挂在来往账上。年末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赢利查核时,再由A分公司承当这部分折旧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