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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包括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04
稳妥公司偿付能力
第一条 稳妥公司应具有与其事务规划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第二条 稳妥公司的实践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践财物价值减去实践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践财物品种及其认可比率由我国保监会规则,实践财物价值为各项认可财物认可价值之和。
第三条 财产稳妥、短期人身稳妥事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一)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二)最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关于运营期间不满三年的稳妥公司,选用第(一)项规则的规范。
第四条 长时间人身稳妥事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一)一般寿险事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四和出资连接类事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一。
(二)稳妥期间小于三年的定时逝世稳妥危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稳妥期间为三年到五年的定时逝世稳妥危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五,稳妥期间超越五年的定时逝世稳妥和其他险种危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在核算中未对定时逝世稳妥区别稳妥期间的,统一按危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核算。
第五条 稳妥公司实践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则规范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实践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稳妥公司应当采纳有用办法,使其偿付能力到达最低偿付能力规范,并向我国保监会作出阐明。
(二)实践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的,或实践偿付能力额度接连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我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要点监督查看目标。
稳妥公司被列为要点监督查看目标期间,不得请求建立分支机构或付出任何盈利、分红,我国保监会能够责令其采纳处理再稳妥、事务转让、中止承受新事务、增资扩股、调整财物结构等方法改进其偿付能力情况。
(三)实践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三十的,或被列为要点监督查看目标的稳妥公司财务情况持续恶化,或许或现已危及被稳妥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我国保监会能够对该稳妥公司实施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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