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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留置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1:57
根据我国督查法的规则,督查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违法的公职人员是能够进行查询的,假如案子比较复杂的,督查机关能够留置被查询的人员,那么免除留置办法有哪些条件和程序?下面由听讼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免除留置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我国督查法的规则,免除留置的条件包含留置期限届满、调停完毕移交检察机关采纳强制办法等,而免除的程序根据免除的景象而定。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下督查机关采纳留置办法,应当由督查机关领导人员团体研究决议,报上一级督查机关同意。省级督查机关决议采纳留置办法,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委员会存案。采纳留置办法后,除有碍查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族。
督查机关采纳留置办法时,能够根据工作需求提请公安机关合作。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帮忙。
督查机关应当保证被留置人员的饮食、歇息,供给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刻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刻不得超越三个月。在特别情况下,决议采纳留置办法的督查机关报上一级督查机关同意,能够延伸一次,延伸时刻不得超越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违法移交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控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控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督查法的规则,免除留置的条件包含留置期限届满、调停完毕移交检察机关采纳强制办法等,而免除的程序根据免除的景象而定。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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