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3:43
发布部分: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2]83号为引入国外先进处理经验、技能和资金,加速经济结构调整脚步,改进上市公司法人处理结构,进步世界竞争力,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赞同,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告诉如下:一、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从以下准则:(一)恪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国有资产丢失,坚持社会安稳;(二)契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工业方针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装备和公正竞争;(三)坚持揭露、公正、公正的准则,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四)招引中长期出资,避免短期炒作,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二、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契合《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的要求。凡制止外商出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有必要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坚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位置。三、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运营处理才能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诺言,具有改进上市公司处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才能。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准则上采纳揭露竞价方法。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触及工业方针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担任审阅;触及国有股权处理的,由财政部担任审阅;严重事项报国务院同意。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必要契合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买、信息发表等规则。任何地方、部分不得私行同意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五、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据等,依法向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处理股权过户挂号手续,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转让价款付出结束之前,证券挂号结算组织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不得处理过户和改变挂号手续。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处理部分进行外资外汇挂号;触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处理部分改变外资外汇挂号。七、外商应当以自在兑换钱银付出转让价款。已在我国境内出资的外商,经外汇处理部分审阅后,也可用出资所得人民币赢利付出。外商在付清悉数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八、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汇收入,转让方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凭转让核准文件报外汇处理部分同意后结汇。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净赢利、股权再转让取得的收入、上市公司停止清算后分得的资金,经外汇处理部分审阅后,能够依法购汇汇往境外。九、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依然履行原有关方针,不享用外商出资企业待遇。转让国有股的收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置和运用。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出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适用本告诉规则。20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