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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6:21
    咨询者问:单位招用我后一向没有签劳作合同,现在单位提出补签,合同期限为4个月,我不同意,假如咱们不能就合同期限洽谈共同,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需求付出经济补偿金吗?假如由我提出停止劳作联系,还需求提早三十天告诉单位吗?
    劳作法专家、陈伟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作补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由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共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接连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根据以上规则,单位招用你后一向未与你签定劳作合同,你和单位如不能就合同期限达到共同,单位能够提出与你停止劳作联系,不需求提早三十日告诉,但需求向你付出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薪酬;你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不需求提早三十日书面告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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