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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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处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开展,依据有关法令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产业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许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典当给典当行,交给必定份额费用,取妥当金,并在约好期限内付出当金利息、归还当金、换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树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安排形式与安排安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矩。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施行监督处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处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称号应当契合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有关规矩。典当行称号中的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运营性安排和安排的称号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运营或许变相运营典当事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运营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规章,遵从相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准则。
第二章树立
第七条请求树立典当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法令、法规规矩的规章;
(二)有契合本办法规矩的最低限额的注册本钱;
(三)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和处理事务必需的设备;
(四)有了解典当事务的运营处理人员及判定评价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契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矩的治安处理要求;
(七)契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典当典当事务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产业权利质押典当事务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本钱,不包含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的本钱。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树立、健全以下安全准则: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准则;
(二)当物查验、保管准则;
(三)通缉协查核对准则;
(四)可疑情况陈述准则;
(五)装备保安人员准则。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修建和运营设备应当契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消防处理规矩,具有下列安全防范设备:
(一)运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运营货台设置防护设备;
(三)设置契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仓库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备;
(六)装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器件。
第十一条树立典当行,请求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地点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树立请求(应当载明拟树立典当行的称号、居处、注册本钱、股东及出资额、运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陈述;
(二)典当行规章、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职事务规矩、内部处理准则及安全防范办法;
(四)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安排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地点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政审计陈述及出资才能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抉择及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有用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发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的典当行能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分支安排:
(一)运营典当事务三年以上,注册本钱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接连盈余;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典当行的分支安排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矩的安全准则,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矩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安排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安排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越典当行注册本钱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请求树立分支安排,应当向拟设分支安排地点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树立分支安排的请求陈述(应当载明拟树立分支安排的称号、居处、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陈述、董事会(股东会)抉择;
(二)具有法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政会计陈述;
(三)档案地点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安排负责人的简历;
(四)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有用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运营记载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树立典当行或许典当行请求树立分支安排的请求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阅定见和请求资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赞同并颁布《典当运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赞同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告诉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请求人收取《典当运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请求典当行《特种职业许可证》,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请求陈述;
(二)《典当运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简历及有用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户口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载证明;
(五)典当行运营场所及保管仓库平面图、修建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备、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备装置、设置方位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捍卫、消防安全处理准则;
(八)治安捍卫安排或许治安捍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请求资料及开始审阅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阅赞同,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阅赞同完毕。经赞同的,颁布《特种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承受理的请求,应当在20日内审阅赞同完毕。经赞同的,颁布《特种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阅赞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请求人收取《特种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注册,收取运营执照后,方可运营。
第三章改变、中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改变安排称号、注册本钱(改变后注册本钱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改变居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在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赞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赞同后20日内向商务部存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会集换发《典当运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兼并、跨市(地、州、盟)搬迁居处、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改变后注册本钱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赞同,报商务部赞同,并换发《典当运营许可证》。
请求人收取《典当运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矩请求换发《特种职业许可证》和运营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添加注册本钱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刻或许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刻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第二十条典当行改变注册本钱或许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档处理人员应当承受资历查看;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有相应的出资才能与出资资历。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矩处理《特种职业许可证》及运营执照的,或许自核发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运营,或许运营后自行歇业接连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别离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特种职业许可证》,原赞同文件主动吊销。回收的《典当运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或许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回收《特种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彼此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回收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闭幕应当提早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赞同后,应傍边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事务,并依法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陈述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诉作出原赞同决议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回收《特种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完毕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止运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布告,并报商务部存案。
第四章运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赞同,典当行能够运营下列事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事务;
(二)产业权利质押典当事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许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在外)典当典当事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判定评价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赞同的其他典当事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运营下列事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出售以及旧物收买、寄售;
(二)动产典当事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借款;
(五)未经商务部赞同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许现已被采纳其他保全办法的产业;
(二)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控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函、印章及其处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用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许未能依法获得处置权的产业;
(八)法令、法规及国家有关规矩制止流转的自然资源或许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告贷;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许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越规矩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
(四)对外出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赞同。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假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付出当金的付款凭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好的,应当弥补缔结书面合同,但约好的内容不得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规矩。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安排称号及居处;
(二)当户名字(称号)、居处(址)、有用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四)评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归纳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许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实在记载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丢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处理挂失手续。未处理挂失手续或许挂失前被别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补偿职责。
第六章运营规矩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托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典当事务,不得向其他安排、安排和运营场所派驻事务人员从事典当事务。
第三十五条处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托付典傍边,被托付人应当出具典当托付书、自己和托付人的有用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其时,当户应当照实向典当行供给当物的来历及相关证明资料。赎其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评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两边洽谈确认。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洽谈不能达到共同的,两边能够托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进行评价,评价金额能够作为确认当金数额的参阅。
典当期限由两边约好,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安排6个月期法定借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履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归纳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处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42‰。
房地产典当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27‰。
产业权利质押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24‰。
当期缺乏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两边赞同能够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许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其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许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许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许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时赎当的,除须归还当金本息、归纳费用外,还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银行等金融安排逾期借款罚息水平、典当行拟定的费用规范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租借、质押、典当和运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许续当期内发作丢失或许损毁的,典当行应当依照评价金额进行补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运营房地产典当典当事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处理典当挂号,再处理典当典当手续。
典当行运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事务,应当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质押挂号手续。
典当行运营其他典当事务,有关法令、法规要求挂号的,应当依法处理挂号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依照下列规矩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评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矩处理,也能够两边事前约好绝当后由典当行托付拍卖行揭露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当交还当户,缺乏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评价金额缺乏3万元的,典当行能够自行变卖或许折价处理,损溢自傲。
(三)对国家约束流转的绝当物,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报有关处理部门赞同后处理或许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运营场所以外树立绝当物品出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并自觉承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查看。
(五)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妥当户的赞同和合作,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许托付拍卖行揭露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财物应当依照下列份额进行处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运营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政会计陈述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越其注册本钱。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会计陈述之后从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越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政会计陈述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借款。典当行分支安排不得从商业银行借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许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越注册本钱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越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当户。
(四)典当行净财物低于注册本钱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份额补足或许请求削减注册本钱,但削减后的注册本钱不得违背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本钱最低限额的规矩。
典当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处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开展,依据有关法令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产业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许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典当给典当行,交给必定份额费用,取妥当金,并在约好期限内付出当金利息、归还当金、换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树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安排形式与安排安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矩。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施行监督处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处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称号应当契合企业称号挂号处理的有关规矩。典当行称号中的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运营性安排和安排的称号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运营或许变相运营典当事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运营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和规章,遵从相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准则。
第二章树立
第七条请求树立典当行,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法令、法规规矩的规章;
(二)有契合本办法规矩的最低限额的注册本钱;
(三)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和处理事务必需的设备;
(四)有了解典当事务的运营处理人员及判定评价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契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矩的治安处理要求;
(七)契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典当典当事务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产业权利质押典当事务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本钱,不包含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的本钱。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树立、健全以下安全准则: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准则;
(二)当物查验、保管准则;
(三)通缉协查核对准则;
(四)可疑情况陈述准则;
(五)装备保安人员准则。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修建和运营设备应当契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消防处理规矩,具有下列安全防范设备:
(一)运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运营货台设置防护设备;
(三)设置契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仓库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备;
(六)装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器件。
第十一条树立典当行,请求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地点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树立请求(应当载明拟树立典当行的称号、居处、注册本钱、股东及出资额、运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陈述;
(二)典当行规章、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职事务规矩、内部处理准则及安全防范办法;
(四)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安排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地点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政审计陈述及出资才能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抉择及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有用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发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的典当行能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树立分支安排:
(一)运营典当事务三年以上,注册本钱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接连盈余;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典当行的分支安排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矩的安全准则,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矩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安排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安排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越典当行注册本钱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请求树立分支安排,应当向拟设分支安排地点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树立分支安排的请求陈述(应当载明拟树立分支安排的称号、居处、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陈述、董事会(股东会)抉择;
(二)具有法定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政会计陈述;
(三)档案地点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安排负责人的简历;
(四)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的有用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运营记载的证明。
第十五条收到树立典当行或许典当行请求树立分支安排的请求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阅定见和请求资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赞同并颁布《典当运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赞同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告诉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请求人收取《典当运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请求典当行《特种职业许可证》,并供给下列资料:
(一)请求陈述;
(二)《典当运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简历及有用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档处理人员的户口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载证明;
(五)典当行运营场所及保管仓库平面图、修建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备、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备装置、设置方位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捍卫、消防安全处理准则;
(八)治安捍卫安排或许治安捍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请求资料及开始审阅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阅赞同,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阅赞同完毕。经赞同的,颁布《特种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承受理的请求,应当在20日内审阅赞同完毕。经赞同的,颁布《特种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阅赞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请求人收取《特种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挂号注册,收取运营执照后,方可运营。
第三章改变、中止
第十八条典当行改变安排称号、注册本钱(改变后注册本钱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改变居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在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赞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赞同后20日内向商务部存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会集换发《典当运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兼并、跨市(地、州、盟)搬迁居处、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改变后注册本钱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赞同,报商务部赞同,并换发《典当运营许可证》。
请求人收取《典当运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矩请求换发《特种职业许可证》和运营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添加注册本钱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刻或许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刻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第二十条典当行改变注册本钱或许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档处理人员应当承受资历查看;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有相应的出资才能与出资资历。
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矩处理《特种职业许可证》及运营执照的,或许自核发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越6个月未运营,或许运营后自行歇业接连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别离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特种职业许可证》,原赞同文件主动吊销。回收的《典当运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或许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回收《特种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彼此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回收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闭幕应当提早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赞同后,应傍边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事务,并依法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陈述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回收《典当运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告诉作出原赞同决议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回收《特种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完毕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止运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布告,并报商务部存案。
第四章运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经赞同,典当行能够运营下列事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事务;
(二)产业权利质押典当事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许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在外)典当典当事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判定评价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赞同的其他典当事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运营下列事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出售以及旧物收买、寄售;
(二)动产典当事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借款;
(五)未经商务部赞同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许现已被采纳其他保全办法的产业;
(二)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控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函、印章及其处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用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许未能依法获得处置权的产业;
(八)法令、法规及国家有关规矩制止流转的自然资源或许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告贷;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许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越规矩限额从商业银行借款;
(四)对外出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赞同。
第五章当票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假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付出当金的付款凭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好的,应当弥补缔结书面合同,但约好的内容不得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规矩。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安排称号及居处;
(二)当户名字(称号)、居处(址)、有用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四)评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归纳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许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当实在记载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丢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处理挂失手续。未处理挂失手续或许挂失前被别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补偿职责。
第六章运营规矩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托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理典当事务,不得向其他安排、安排和运营场所派驻事务人员从事典当事务。
第三十五条处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托付典傍边,被托付人应当出具典当托付书、自己和托付人的有用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其时,当户应当照实向典当行供给当物的来历及相关证明资料。赎其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评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两边洽谈确认。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洽谈不能达到共同的,两边能够托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进行评价,评价金额能够作为确认当金数额的参阅。
典当期限由两边约好,最长不得超越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安排6个月期法定借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履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归纳费用包含各种服务及处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42‰。
房地产典当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27‰。
产业权利质押典当的月归纳费率不得超越当金的24‰。
当期缺乏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两边赞同能够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许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其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许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许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许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时赎当的,除须归还当金本息、归纳费用外,还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矩的银行等金融安排逾期借款罚息水平、典当行拟定的费用规范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租借、质押、典当和运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许续当期内发作丢失或许损毁的,典当行应当依照评价金额进行补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运营房地产典当典当事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处理典当挂号,再处理典当典当手续。
典当行运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事务,应当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质押挂号手续。
典当行运营其他典当事务,有关法令、法规要求挂号的,应当依法处理挂号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依照下列规矩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评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矩处理,也能够两边事前约好绝当后由典当行托付拍卖行揭露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当交还当户,缺乏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评价金额缺乏3万元的,典当行能够自行变卖或许折价处理,损溢自傲。
(三)对国家约束流转的绝当物,应当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报有关处理部门赞同后处理或许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运营场所以外树立绝当物品出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案,并自觉承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查看。
(五)典当行处置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妥当户的赞同和合作,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许托付拍卖行揭露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财物应当依照下列份额进行处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运营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政会计陈述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越其注册本钱。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地点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会计陈述之后从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越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政会计陈述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借款。典当行分支安排不得从商业银行借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许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越注册本钱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越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当户。
(四)典当行净财物低于注册本钱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份额补足或许请求削减注册本钱,但削减后的注册本钱不得违背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本钱最低限额的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