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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王轮船员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2:04

    上诉人:马远生
    被上诉人:沈阳市天宇化工物资公司(简称“天宇公司”)
    「案情简介」
    一、详细案情
    马远生持有《船员证》。据马远生的《船员服务簿》记载,马远生于1998年6月15日到天宇公司全部的“海王”轮(在圣文森特注册)上作业,职务为水手,于8月6日离船。天宇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致函原审法院称马远生为“船东代表”,其薪酬为每月700美元,伙食费每天4美元。天宇公司在《拖欠薪酬清单》上承认尚欠马远生薪酬1,260美元、劳务费90美元。但由“海王”轮船长张叶昌签字的1998年6月至8月的船员薪酬单和伙食费结余清单上没有马远生的姓名。后“海王”轮被广州海事法院在另案中依法揭露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法院保存。1998年12月18日,马远生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天宇公司付出薪酬1,260美元、劳务费90美元、律师代理费81美元,并在拍卖“海王”轮价款中按船只优先权次序受偿。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全部任职人员。马远生尽管持有船员的适任证书,但本案依据标明,马远生既不是在“海王”轮上任职的船员,也不属于在“海王”轮上作业的其他在编人员。马远生有关薪酬、伙食费的恳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不具有船只优先权,不能在拍卖“海王”轮所得价款中按照船只优先权的次序受偿。因而,马远生依据船只优先权提出的诉讼恳求,不符合法令规则,依法应予驳回。马远生可依法经过有关的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另行处理。广州海事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则,判定驳回马远生对天宇公司的诉讼恳求。
    马远生不服一审判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弥补提交以下依据:(1)《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带着物品登记证》,该登记证记载马远生1998年5月15日上“海王”轮作业,1998年8月6日下“海王”轮度假;(2)天宇公司提交的证明资料,阐明马远生为“海王”轮船东代表,薪酬每月700美元,劳务费每月50美元;(3)由马远生签有 “赞同”字样的甲板开关舱劳务费证明;(4)原“海王”轮船长张叶昌的证词,证明马远生实任船东代表,为对外作业便利,船员名单中填写马远生的职务为水手。因其时船上现金严重,故未付马远生在船作业期间的薪酬。向原审法院供给的船员薪酬单系其时在船船员的薪酬名单,不包括已离船的船员;(5)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核对中国籍船员马远生出境状况的函》,阐明马远生职务为机工,船员证字号BA-B23CC99020729.
    二、两边争议的首要焦点
    (一)上诉人的上诉恳求马远生以为,其是“海王”轮的在编船员,能够建议船只优先权,恳求法院吊销原审判定,判令天宇公司付出其薪酬1260美元,劳务费90美元,并承当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被上诉人的辩论定见天宇公司在原审和二审中经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亦没有宣布辩论定见。
    「律师代理词」
    上诉人马远生托付代理人,广州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挺杰、谢愉春以为:(一)原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马远生是“海王”轮上的在编船员。理由是:1、马远生的《船员服务簿》上已载明马远生上船和下船时刻,船长张叶昌亦证明马远生这段时刻在“海王”轮上作业。至于1998年6月至8月的船员薪酬单和伙食费结余清单上没有马远生的姓名,船长张叶昌证明,上述清单制造的时刻分别为11月和12月,是依据其时在船船员名单制造的,而马远生其时已下船的,故没写马远生的姓名。2、天宇公司已承认了马远生的船员身份。天宇公司在马远生下船之日制造了《拖欠薪酬清单》,并由管事和公司领导签字,加盖了公章。3、原审判定也确定马远生持有船员的适任证书。(二)原审判定以为马远生有关薪酬、伙食费的恳求不具有船只优先权过错,适用法令不妥。马远生是“海王”轮上合法的在编船员,在船上向天宇公司供给了劳务,天宇公司应付出相应的劳作报酬,因而,马远生按船只优先权提出诉讼恳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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