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的上限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07:30用人单位依照《劳作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免除劳作合同,即经劳作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或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这两种状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状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没有约束,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则:因用人单位的吞并、吞并、合资、单位改动性质、法人改动称号等原因而改动作业单位的,其改动前的作业时间能够核算为在本单位的作业时间。因为成建制调集、安排调集等原因而改动作业单位的,是否核算为在本单位的作业时间,在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集或安排调集等,由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则,其他调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则”。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现已向员工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员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从头选用的,在免除劳作合同付出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在改制前单位的作业年限能够不核算为改制后单位的作业年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戎行转业干部安顿暂行方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随用人单位变革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定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则,戎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核算为接纳安顿单位的接连工龄。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则,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计发。 因而,企业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