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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2:40
【案情】
男某与女某于2012年11月签定离婚协议书一份,首要内容为:婚生女由女方抚育;商品房一套归女方一切;鉴于男方的出轨行为,男方给予女方芳华丢失补偿费20万元;两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内去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后因种种原因两边未去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手续。2013年2月,女某以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为根据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详细诉讼恳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女方抚育;(2)商品房一套归女方一切;(3)男方给予女方芳华丢失补偿费20万元。男某辩称:同于与女某离婚,但要求平分夫妻一起产业,因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好的事项,均以到民政部门挂号离婚为条件,已然两边挂号离婚不成,则该协议书不发作法令效能,不能作为诉讼中切割产业的根据。故恳求法院驳回女某有关房子及芳华丢失补偿费的诉讼恳求。
【不合定见】
根据《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当事人到达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产业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之规则,故案涉房子的切割条款没有收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关于这一点并不争议。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挂号离婚的条件未成果的景象下,离婚协议中非产业切割条款是否有用。
第一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中的非产业切割条款现已收效。其首要理由是《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所称的附离婚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特指的是关于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内容的协议,并不包含离婚协议中不触及产业切割的条款。司法解说仅仅强制规则了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切割内容的条款收效应以离婚条件成果为条件,并未规则离婚协议其他条款也以此为条件。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的一起。故应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动身,应认可离婚协议中非产业切割条件的效能。
第二种观念以为,离婚协议条款均没有收效。其首要理由是两边到达的离婚协议条款是以挂号离婚为条件的,现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能够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在契合所附条件是收效。”之规则,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收效,对夫妻两边均不发作法令拘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根据。
【分析】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更契合《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的立法原意。
首要,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对本身利益的处置的条款是两边当事人相等洽谈的成果,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免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两边当事人之所以签定离婚协议对自己利益作出处置是为了到达协议离婚的意图。假如协议离婚不能完成,当事人签定离婚协议的意图就无法完成。假如还确定离婚协议的条款有用,明显与当事人的限制意图相违反。因而,从尊重当事人签定离婚协议的真意动身,应将协议离婚成果作为离婚协议收效的条件。也就是说,这儿的离婚协议在法令上应被看作附收效条件的协议。假如协议离婚的条件不具备,则离婚协议天然不会发收效能。
再次,《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仅仅针对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夫妻一起产业切割条款的收效问题作出了规则,但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即使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果,而非产业切割条款依然收效的定论。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非产业切割条款首要包含夫妻个人产业处置条款,子女抚育权归属条款,抚育费给付条款,夫妻一起债款承当条款、损害赔偿数额条款、补偿数额条款、经济协助条款等。这些非产业切割条款尽管不在《婚姻法解说(三)》第十四条的标准规模,可考虑参照该条规则的精力以及寻求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附条件法令行为的相关规则确定,在挂号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不成果时,均不发作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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