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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20:21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遵循、履行中心<1978>32号文件的精力,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作业,进步办案质量,为完成新时期总任务做出奉献,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则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则,在民事诉讼法发布之前试行。 一、案子受理 1.收案 凡有清晰的原告、被告和详细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查询处理的民事胶葛,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停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子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胶葛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挂号备检。 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托付书。如系口头托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力病患者,或因生理缺点不能亲身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爸爸妈妈、子女、爱人、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署理进行诉讼。 2.案子统辖 民事案子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武士一方向武士提出离婚,或作业地址常常变化人员的爱人提出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作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爱人提出离婚的案子,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子受理的定见不一致时,可洽谈处理,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子,以为案情严重或有其他特别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恳求移交。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规模,暂作如下规则: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自诉的案子; 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停无效介绍来院的案子; 外地人民法院移交应予受理的案子;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子。 (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省规模内的知名人士的案子; 涉外的案子; 在其辖区内,它以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子;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或行政公署交办的案子; (3)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全国规模内的知名人士的案子; 在其辖区内,它以为应由自己直接受理的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子。 (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国家法令、法则规则由它统辖的和它以为应由自己做第一审的案子; 中心交办的案子。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子,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作业 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应指定审判人员担任处理。审理第一审案子,除简略的和法令还有规则的案子外,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平等的权力。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与审理时,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载。审理前,有必要做好下列几项作业: 1.审查起诉手续是否齐备。如:原告人未在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予补办;所交的证物、附件的品种和件数与起诉书或口诉笔录记载不相符的,应予补正,等等。 2.将起诉书副本交给被告人,或将原告人所诉要求与理由奉告被告人,期限提出辩论。不管被告人辩论与否,案子的审理仍需进行。 3.奉告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力。如: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就案子现实进行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当事人不能自行辩解的能够托付亲属、监护人或法令答应的其别人代为辩解;供给证人、证物的权力;托付别人署理进行诉讼的权力;恳求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逃避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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